李军
发表于 2015-8-1 17:23:18
2015年7月31 16时10分,看到户县法院红头函后,我给王佑勋院长打了电话(89020001)。时长约1分。
我说:”安检时发生争执“是不存在的!我有7月2日宫主任办公室
被王打断,王:"这个话我给你不说了,你到机场 人家火车站去试壑下”
我:“我跟你刘攀没有争执,你刘攀叙述过程来,我有录音”
王院长挂断电话。
缺心眼
发表于 2015-8-1 19:01:22
说了这么多,到底是暂扣还是没收?既然暂扣,那就应该给予教育并发放回暂扣电工工具。如果是没收,那么可否开个没收收据?我认为,没有按相关程序办理很有可能,才发生了如此的事件!还要人家承认错误?承认什么错误?承认带的管制刀具?还是承认其他?明明是电工工具?那只能予以暂扣,待当事人办完事情后,予以交还岂不更好?录音录得什么?录音设备又是什么?法院没有阐明当事人带的什么录音设备!看得我一头雾水!如果录音设备是个手机,那么,安检为何不招贴禁止携带刀具,手机的禁令呢?如果把手机硬说成录音设备,那么收缴就名正言顺了对吧!但如果收缴了手机,那出入法院办事的人员,能用法院的电话沟通信息吗?如果不能,那么当事人的手机被扣,去索取,还有了这么一大堆理由,让我更觉得扑朔迷离!建议,坚强门禁制度,明确携带物品的条例!
断奏我的部分甜
发表于 2015-8-1 22:15:01
缺心眼 发表于 2015-8-1 19:01
说了这么多,到底是暂扣还是没收?既然暂扣,那就应该给予教育并发放回暂扣电工工具。如果是没收,那么可否 ...
法院门口有门禁的规章制度,对于禁止携带的物品也有明确的规定。
我查阅了人民法院安检条例,对于携带管制刀具和具有相关功能的物品一经查出有权没收,没收应该是不需要收据的。作者反复说录音,人家条例上说录音设备未经批准是不允许带进审判机关的,一经查出也有权没收。作者录的音是否可以当做非法证据?什么是非法证据吗?如何处理非法证据?很小的一件事情,作者弄成这样,可折射出作者对于生活的态度和作者的度量,执法部门如果在这件事情上对当事人有商量,以后的工作就没有办法开展,审判场所的安全就没法保障,如今不出事不说,一出事谁担得起责任?我们需要权威,而当今权威日渐弱化,更需要我们重视权威,重视法治精神,才能守法,社会秩序才能井然。我想执法者和群众一般是没有个人恩怨的,问题出在我们在最初就把执法者和我们放在对立面,我想这才是我们应该从这件小事反思的地方。
卢海苗_QMNu3
发表于 2015-8-1 23:23:52
有没有监控,有给大家看看。我感觉是各说各有理!
缺心眼
发表于 2015-8-2 15:52:57
太复杂哦!不过,俺同情弱势群体!呵呵
昨夜星辰
发表于 2015-8-2 18:18:54
法院的回复写的是暂存不是没收。庭审开庭前,审判长会告知说:审判中禁止录音、录像、喧哗、走动、出入等,这是程序。
缺心眼
发表于 2015-8-2 22:33:19
当事人说安检时没有发生争执,那么安检门前是否有监控?既然公开发函,何不把监控和当事人所谓非法录取的录音也予以公开下?以显得法律公正廉明,并对广大网友也是个教育和学习。既保护了法律的公正严明,又起到法制教育意义,如果安检门前没有监控,那么当事人的录音到底录了些什么?唉!各说各有理,看了回函和帖子,反正,都没有举出特别有效的证据。民和执法者讲法,太难了!
剑所指
发表于 2017-3-17 15:09:08
法院法警并无没收权!
户县法院是明白这一点的,户县法院法警收了教育局局长的手机,开完庭还是还给人家了,法警无权没收东西,他们心里明白的很。
新院长李,难道还要将上一任院长的错就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