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民
发表于 2015-5-24 07:26:29
在余下流传这么一句话,“靳应录好歪一吊,不然他为那女子花自已钱去京上访,把歪老货关监狱活该!”这话是有道理的。{:7_389:}{:7_389:}{:7_389:}
王建民
发表于 2015-5-24 07:44:31
仝香荣你还有脸面出来亮相,当姑娘就把李凤灿招在你家常住几年。“打工”二字是你的遮羞布,底下的话我不说了…。只怪黄家取了你这个丧门星!!!
仝香荣12
发表于 2015-5-24 08:23:16
本帖最后由 仝香荣12 于 2015-5-24 08:28 编辑
王建民这个帖子内容不但矛盾,而且有不少假话:
一、你第一条说我私奔,黄小河阻挡不住,恰巧说明我不是私奔。我出发时黄小河送我到车站,就很说明问题。
二、你第二条说我与他人一块生活十五年,不知你怎么算的?我2000年外出打工,每年回来一至二次,我2008年就回来在沣京开发区上班就一直在没有外出,2009年办理换二代身份证才发现户口没了,上上下下找了多回才知道黄小河另娶了。我没了户口、丢了丈夫、有家不能回,我正上学的女儿流落街头,我还能出去打工嘛!也就是说,我在外打工断断续续不到7年,你王建民说我与他人一块生活十五年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
三、靳应禄文章上的话是我在法庭上讲的,我外出的第二年,女儿就不上学了,女儿的姑姑给我打电话,我急忙赶回来在西安街头把女儿寻回来,女儿从此与我一起生活,这便是事实。你王建民说的话才是编造的。
四、你第四条说我01到02年从没回过家,又说黄小军遇面打了我。不矛盾吗?连判决书也说我 2002年3月至5月间回过家呢!你的话根本站不住脚。
五、公告判离程序没有错,问题是根本就不符合公告的条件。
我诉黄小军伤害赔偿官司是在2002年6月25日庭审的,有判决为证。我于7月末8月初才又外出。到前夫2002年11月第三次起诉离婚才间隔两三个月,根本不符合公告判决条件。再说,小孩流落街头,她姑打电话我能接到,法庭前面发传票我能收到,这一次起诉不通知我,却公告判离,说不通。
六、在领到公告判决后我自然不怀疑我的前夫现在妻子的身份。
七、所谓的第三人一直不向法庭提供能证明其参与诉讼资格的户口册正是本案的猫腻之一。
八、你说“其父亲升天由黄小军负责办理。其母亲的后事责任自然是黄小河承担”
——你把民俗、常规说对了:父母的后事,兄弟二人各承担一人。但你把事实说反了,事实是其父的后事是长子黄小河负责办理的——分家时也是这么约定的,所以其父的户口也在黄小河家,有户籍簿可以为证。而其母在分家时约定后事是次子黄小军负责办理,其户口也在黄小军家。
在此感谢网站给了我辨明是非的机会。
飘落的枫叶
发表于 2015-5-24 08:53:13
跑了十年,把户口留着,公安局是给你开的?如果像你这样违法犯罪,一个人都需要几个公安局!!
相得益彰
发表于 2015-5-24 08:55:38
王建民说话有理有据,光仝香荣这个“打工”就说明仝香荣给人胡说到何种地步?
你猜不透
发表于 2015-5-24 08:58:51
像仝香荣的这些行为,就是世间最坏的女人!靳先生说的“打工”咋就听起来这么刺耳!王建民把打工揭露的很彻底,还在狡赖!
关注
发表于 2015-5-24 09:03:21
王老靳老我敬重 代理官司起纷争
户县网站一家人 还望老魏多斡旋
愚人
发表于 2015-5-24 12:16:57
“打工”二字是仝香荣的发明,是靳应录准作家的“杰作”。以后就把当“情妇”,当“二奶”,都叫“打工”!?{:7_394:}{:7_394:}{:7_394:}
释义
发表于 2015-5-24 12:57:41
请仝香荣你想靠舆论改变法院判决是办不到了!因为法院判决正确!
秦岭山人
发表于 2015-5-24 14:47:08
是非曲直莫再争,公道自然靠法庭。
网上论战不可取,法官面前把理清。
希望二人{:7_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