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公安局面对纠正错案比上刀山还难
本帖最后由 王建民 于 2015-3-8 08:31 编辑户县余下镇安善坊村民多年来举报控告刘恒道贪污一案,由于户县公安局执法腐败,包屁袒护不予立案。案件依法进入申请监督立案司法程序。
举 报人于 2014年国庆节期间,借助户县人民网披露“户县公安局姜卫民编造假报告瞒上欺下”一篇文章。彻底揭穿了姜卫民编造的“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是一份虚假报告。同时把这份8000字的材料又附证据资料73页一并递交户县人民检察院。经过检察院领导审阅后将材料批转户县公安局查处。户县公安局收到材料已五月有余,心知肚明,显然面对“纠正错案”比“上刀山”还难!!!
针对这宗案件核查的焦点问题:
一、用举报材料及73页证据资料和“调查报告”即原户县公安局定案结论卷宗资料两者相对比。对比证据的真实性;对比客观事实的真实性;对比理论辩证的逻辑性;对比执法办案的原则性。
二、通过对比,确认户县公安局对刘恒道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原定案结论是否错案???????
三、在严格执法,打击犯罪的法律面前应当坚持“错案必纠”的原则。该立案时必须依法立案。再不要“背着牛头不认脏”!一错再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章、义务和纪律
第 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隐瞒案情,纵容违 法犯罪活动;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1号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覌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
第三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 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最终希望户县公安局秉公执法,纠正错案,尽快给安善坊村民作出完满、公正的答复结论。
发帖人:王建民
2015年3月8日
公安局应该给个说法,以正法治,以正视听 王建民就像是户县的“王岐山” 几时才能处理呢…… 户县公安局 无语;了 是与不是,对与错,公安部门应恢复!{:7_367:}{:7_367:} 背着牛头不认赃 {:7_381:}{:7_381:}{:7_381:}{:7_381:}{:7_381:} 户县公安局该重视了!!!{:5_332:} 找习中书记啊。{:7_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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