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5〕1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府谷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2015年1月20日陕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本省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民政部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者从业人员,为维护本行业和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促进工商业繁荣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四类社会组织,在办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需要征询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意见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征询意见函。 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环节。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级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按会员主要分布范围在相应层级民政部门登记; 非公募基金会按原始基金额在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开展活动的主要地域在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主要在县(区)级民政部门登记。 第五条 直接登记成立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可以放宽条件: (一)实行“一业多会”。 在发起人、会员组成不重叠的前提下,可以成立相同相似业务领域、地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含异地商会),名称需使用字号进行区分;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经济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登记,名称需使用字号进行区分。 (二)降低注册资金标准。成立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 (三)鼓励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采用直营、加盟等特许连锁经营模式,开展集团化服务,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形成品牌连锁服务;采用直营连锁模式的,其各个服务点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须注册登记;采用加盟连锁模式的,不得收取加盟费,需重新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简化登记手续。 (四)鼓励大学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社会组织。在校或者毕业不满两年的大学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自主创办,或者社会力量以招聘此类人员就业为主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推荐专门人员或者机构免费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在校或者毕业不满两年的大学生自主举办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直接登记,受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开办资金,安排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进行培育扶持。 第六条 直接登记成立全省性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发起人应为不少于20家的法人组织,且在本行业、本地区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会员单位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直接登记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人发起(举办)的,必须有5年以上公益慈善或城乡社区服务工作经验,注册(开办)资金可以实行认缴制; 2.注册(开办)资金不少于5万元。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四)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得低于600万元; (五)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需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 各市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级标准,但不得高于省级条件。 第七条 四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发起人(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住所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其他必需的材料。 成立社会组织需要资质许可的,发起人(举办者)应当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条 四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申请。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二)名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直接登记的决定。同意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其成立登记所需材料;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成立登记。社会组织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材料审核与现场调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不予成立的决定。准予成立的,发给社会组织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起人(举办者)刻制印章、办理组织代码证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告。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公告。 第九条 四类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在取得许可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履行民主程序前将修改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预核准。 四类社会组织需要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清算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应给予指导,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实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业务相关部门和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一)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年检、评估等日常管理职能,加强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业务相关部门和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三)社会组织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以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为原则,制定本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