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公布十起典型民告官案例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件典型行政案例,并对今后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建议,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简称“行政审判白皮书”),对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全市“民告官”行政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白皮书显示,在过去的一年半,全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199件,2013年受理行政案件数756件,2014年上半年受理443件,受案数量仍呈上升态势。 作为三大诉讼之一,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多集中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领域。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84件,行政败诉案件83件。据了解,2012年行政机关一审案件败诉率为10.2%,2013年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8.9%。2014年上半年行政机关一审案件败诉率为7.2%。从数据来看,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呈现出明显持续下降趋势,说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 转医保遭拒 市民打赢官司 判决: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市民王某1981年1月至1998年9月在西安柴油机厂工作,2003年去深圳打工,同年在深圳办理了医疗保险手续。2012年,她回西安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向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医疗保险关系从深圳转往西安。对此,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王某从深圳转移至西安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转移接续”为由拒绝转入。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裁判,被告给出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评析:我国《社会保险法》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西安市的地方性规定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法院果断适用了上位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老教师退休身份被审批成工人 判决:撤销长安区人社局作出的退休批复 刘某1980年1月被招收为正式工人,同年进入学校任教。1989年调动至长安区实验小学工作,职称评定为小学高级教师。审批退休时刘某仍在教师岗位从事管理工作。长安区人社局以其为工人的身份审批退休,刘某对该批复不服,将长安区人社区告上法庭,二审法院裁判认为,长安区人社局未考虑对方在教师岗位工作三十多年的事实,与相关规定不符,遂撤销长安区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刘某退休的批复。 评析:在处理曾具有工人身份但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应从《关于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建议》的政策精神出发,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 婚后落户城中村 派出所不给办 判决:丈八路派出所应当为原告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原告李某和许某结婚后,李某多次申请丈八路派出所要求将户口从甘肃迁到许某户籍所在地红庙坡。迁入地红庙坡村委会以李某未在该村居住够半年为由,不开具落户证明,丈八路派出所也因此对此事未办理。庭审中,李某称未在红庙村连续居住是因为房子漏雨维修、受伤住院等因素所致。法院查明,对红庙村村委会和村民的证明,丈八路派出所并未经核实。据此,红庙村村委会不开具落户证明,不能成为被告不履行职责的理由。 评析:外地户籍的人通过真结婚、假结婚等各种方式设法将户口迁入城中村,以期获取额外利益,由此造成利益冲突。所以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和派出所会采取措施限制户口迁入,例如,派出所要求出具村委会的证明,派出所和村委会为了确保婚姻的真实性,签订协议要求原告在村内居住满半年以上,这些管理措施都具有现实合理性。 因特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在村内正常居住,不能视为原告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和村委会应当履行各自的承诺,为原告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举报房产开发单位 申请公开信息遭拒 判决:工商新城分局应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原告任重称其居所系第三人(国税新城分局劳司项目部)开发建设,因第三人涉嫌恶意偷逃巨额房地产销售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私吞国有资产等问题,原告任重曾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无果。后原告申请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公开第三人提供1998至2008年度年检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信息。第三人及被告辩称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商业秘密,不能公开。 评析:法院认为,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相关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故被告应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第三人1998年至2008年度年检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审批页等政府信息。 房屋网上登记备案被注销 业主状告市房管局 判决:该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2005年张新长与华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凤城明珠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华捷公司到市房管局进行了网上登记备案。2008年张新长以华捷公司未按期交房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华捷公司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金。 2011年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新长的请求。张新长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认定张新长已全额交付购房款的事实证据不足,遂作出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012年初,市房管局对涉案房屋网上登记备案予以注销。张新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本案中原告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依据合同取得,而不是登记备案取得,行政机关对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是事实行为非法律行为,注销登记备案也不导致原告所有权的消灭,所以,该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39秒内在两处不同地段 被拍到超速 判决:交警支队对原告两次处罚,事实不清,予以撤销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显示,刘波驾车经过西安市长鸣公路和东二环理工大两个路段时,均被检测到车速超过该路段限定时速,交警支队对刘波处以100元罚款和记扣3分。刘波以其事发当日没有驾车经过上述路段,亦未看到限速标志和测速警告标志,且不可能在39秒内从长鸣公路行驶到东二环理工大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一审法院认为,交警支队没有提供该路段设置有限速标志和测速警告标志的证据,不能仅凭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记录资料认定刘波在上述路段实施了超速违法行为。且按检测到的时速,车辆不可能在39秒内从长鸣公路行驶到东二环理工大。交警支队辩解系测速设备计时钟有误差,但证据不足。因此,交警支队提供的两组监控设备记录照片不能成为认定刘波违法的合法证据。公安交警支队对刘波的两次处罚,事实不清,遂判决予以撤销。 仓库发生火灾 医药公司状告公安局 判决:警方《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与本案无关,驳回原告起诉 2010年,红太阳仓储公司与汉城医药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将公司4号仓库租赁给汉城医药公司。2011年,该仓库发生火灾,仓库内几家公司的库存药品、办公用品等被烧毁。随后两家公司就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民事诉讼。红太阳仓储公司将公安未央分局2009年作出的205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作为证据,证明出租的仓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法院认为,汉城医药公司租赁的仓库为自管库,且该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在火灾事故中无过错,故应承担火灾责任。汉城医药公司不服,将公安未央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05号意见书。 评析: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与本案并无关系,也不是判决的决定因素,所以裁定驳回汉城医药公司的起诉。近年来,有不少当事人经过因果关系推导而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对此,法院必须坚持法律思维,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清楚。 堵路维权致交通堵塞 业主被拘留十日 判决:原告违法行为存在,公安雁塔分局处理时程序存在问题 雷某因小区供暖问题得不到解决,与小区部分业主在公园南路延伸段以排人墙、拉横幅等方式将该路段进行封堵,致交通堵塞。公安雁塔分局依法采取了劝告及强行驱散等措施,经询问、证人辨认等取证后,雁塔分局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对雷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雷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雷某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但处理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公安雁塔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存在《拟处罚告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均不一致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之规定,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内容已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 土地所有权起争议 政府出面处理惹上官司 判决:长安区政府所作处理决定违反法律规定,责令重新确权 原告义井寨村委会、义井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西渠村委会对沣惠渠以西、西汉高速公路以北的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请求长安区人民政府对土地进行确权。长安区政府以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土地调查登记的原始资料作为确认土地权属的主要依据,确认该宗争议土地4.2亩所有权应为西渠村委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之前的处理决定,责令长安区政府于该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重新作出土地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在该案土地确权行政程序中,长安区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严格审查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据以作出处理的原始资料未经质证、认证、听证,亦未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更未有证据证明其曾依法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长安区政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争讼土地的位置与两次土地调查成果图的相应性及争讼土地的面积,处理决定虽认定争讼土地面积为4.2亩,但又表明以实测面积为准,系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长安区政府在所作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义井寨村委会、义井寨村一组请求撤销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应予准许。 斗门街道3村民 不服拆迁安置方案 判决: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拆迁安置方案程序违法 2012年11月,斗门街道梦白村村委决定依托昆明池文化生态景区项目启动城中村改造。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复,同意将梦白村列入2013年综合改造计划。沣东管委会出台《拆迁安置方案》。2013年3月,梦白村村民姚某等3人因对《拆迁安置方案》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确认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梦白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程序违法。责令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对原告三人拆迁安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拆迁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对于城中村改造,国家尚无具体规定,主要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被诉的拆迁安置方案属城中村改造方案中的组成部分,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与“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不符。故沣东管委会作出的《拆迁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此外,本案确立了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可以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实质上也明确了开发区管委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西安晚报){:7_390:}{:7_390:}{:7_390:}{:7_394:}{:7_394:}{:7_394:} 起草户县交通乱停乱放与治理草案,找人两会发案,如果两会过后不能有所改变,适当时机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西安中院这种做法好。{:soso_e163:}{: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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