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装聋卖哑无视网民舆论监督 无视人民利益
本帖最后由 紫阁 于 2014-12-12 14:59 编辑户县人民网网友反映户县印刷厂小区居民备受沿街食堂烟熏煎熬的帖子已经呼吁好久了。可作为户县职能部门的户县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不闻不问,好像与自己无关一样。也许是小区居民没有搞清楚到底是该由哪部门管的缘故吧,这一点正击中户县政府部门的要害,说明户县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应有的横向联机机制,事无关己高高挂起。为群众解决实际生活问题没小事,也正是这些小事考验着政府的公信力,和行业作风。。。
好像要找环保局,也可在户县人民政府网进行投诉! 2013年《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十月围城 发表于 2014-12-12 22:15
2013年《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 ...
:handshake 这些食堂没有统一的排向高于楼顶的烟道,油烟直接排到窗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户县的执行部门形同虚设,被动执法,利大就执行,利小则无视。门 楼主啊,药监管的是食品安全,排烟这些属于环评。 楼主是南辕北辙,政府网上投诉到环保局,会给你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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