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懂得 发表于 2014-12-4 21:06:10

交警部门应成治超主体


                                                                  交警部门应成治超主体

  治超缘何越治越超,交警治理是否存在法律盲区、空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以上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严禁超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27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以上法律均明确规定对机动车超载如何进行处罚以及如何消除其违法状态,在法律上可以说是不存在治理盲区

好样的 发表于 2014-12-4 21:26:12

落实主体责任

溪水止流 发表于 2014-12-4 21:35:40

又学习了一些知识。

秦岭山人 发表于 2014-12-4 22:54:53

{:7_390:}

上山打虎 发表于 2014-12-7 22: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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