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放学途中受伤 校方无过错被免责
学生放学途中受伤,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10月2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因学生受伤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因校方无过错被判免责。 原告李某与同学温某均为泰和县某小学的学生。2010年4月23日下午,学校按规定正常放学后,李某和温某在放学途中玩耍时,李某先用竹杆打到温某的脚,温某即用稻草梗戳伤李某的左眼,经鉴定李某的左眼伤残程度为十级。事发后,原告花医疗费13151元,因调解未果,李某遂将校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8748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校园伤害事故属一般民事侵权范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是在学校正常放学的途中,被同学张某用稻草戳伤眼睛,校方在安全管理方面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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