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猴戏执法”看陈忠善黑熊案件
用小百姓鲜血染红的乌纱顶引子
2014年9月30日,我看到华商报刊登的“猴戏执法”报道,说的是河南几位玩耍猴戏的农民被东北某法院以“没有出省运输动物证明”被判有罪免予刑事处罚。这明显是执法者故意机械地用“法”在整老百姓。与耍猴戏者相比,陈忠善则更冤枉,他合法驯养繁殖的小黑熊并没有出省,就在他去办“出省运输证明”的途中被叫回,几经曲折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我是他当时的辩护律师,有必要把他的冤情再次公开到网上。 案情简介
陈忠善,城固县许家庙镇群丰村人,1999年4月申请开办“城固县斗山野生动物繁殖驯养场”。2001年9月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指控犯罪。2001年11月,我作为陈忠善的辩护人参与“黑熊案件”的诉讼活动。
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陕西省森林公安局(隶属陕西省林业厅 )先后在三个县级检察院提请逮捕陈忠善。在两个基层法院开庭审判陈忠善;第二个基层审理法院审理后,陈忠善被判处12年重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在案件未审结前,陕西省林业厅早将“功绩”上报北京国家林业部,为了染红乌纱,他们不惜代价将此案一错到底。我作为律师并不仅仅是出于人道而对陈忠善同情,主要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陈忠善驯养黑熊
陈忠善驯养、繁殖黑熊有陕西省林业厅和陕西省野生动物管理站(以下简称省动管站)批准的驯养许可证。他精心研究,把野生黑熊两年一次发情产仔改变为一年一次发情产仔。2001年初,其所饲养的15只种熊先后产下20只小熊仔,曾在城固县电视台播放宣传。
2001年8月省动管站通过审验,核准了陈忠善所养殖和繁殖的黑熊数量,其中包括繁殖的20只小黑熊。按规定所繁殖的仔二代小熊可以售给国家合法驯养机构。
2001年8月27日,辽宁省林业厅发来调运函,欲购买10只黑熊,陈忠善持调运函和准养证,先到省动管站办理了出省运输证明,后在本县办理了出县境动物检疫准运证和消毒证明,把10只小黑熊从所在城固县运到西安咸阳飞机场,空运到东北卖给了沈阳怪坡虎园,第一次收回投资十三万元。
咸阳机场遭陷遇难
2001年8月31日,吉林省林业厅又发来调运函,欲购买20只小黑熊。2001年9月6日,陈忠善先在本县办理了出县动物检疫准运证和消毒证明,为了减少往返费用,他与陕西省动管站站长电话联系,先把10只熊仔运到机场(他认为未出省),然后再去省动管站办理出省运输证明。得到许可后,陈忠善于9月7日早九点到达西安咸阳机场,因天降大雨,故先办了托运手续,把小熊放入机场仓库,并声明运输证正在办理,管理人员也告知,无运输证黑熊不能上飞机,飞机是9月7日晚8时40分航班。
当日上午10时,陈忠善乘出租车去省动管站办理手续,当车行至半路时又被机场电话叫回,被告知黑熊出事了。陈忠善返回机场后,动管站人员则告诉陈忠善,无运输证属非法运输。陕西省森林公安局即拘捕了陈忠善,并扣押了陈忠善手中的调运函和出县动物检疫证、消毒证明及10只小熊,并指定户县太平林业派出所立案侦查(因为太平林业派出所认为自己有把握通过户县人民检察院批捕陈忠善),后又通过户县公安局向户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陈忠善,但未把扣押的相关手续同时转交检察院。
户县检察院执法如山
户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科检察官吴军,对此案负责审查批捕。他听完陈忠善的陈述后,才向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索要到了被扣押陈忠善的“调运函”等重要证明材料(调运函、出县准运证及消毒证明)。户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科科长汪博洋非常重视这个案件,几次召集全科人员反复讨论。尽管省森林公安局不断使用非正常方法企图左右批捕科,但户县检察院批捕科的检察官们,最后一致意见认为,陈忠善之行为不构成犯罪,此意见得到了院检察委员会的支持。
户县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10月22日作出“户检刑不捕(2001)第35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明确指出陈忠善之行为“不构成犯罪。”户县公安局按法律规定释放了陈忠善。陈忠善虽然最终被判刑,但他从内心仍然非常感谢户县人民检察院,因为那里有值得他信赖依法办事的检察官。
隐瞒实情太白立案
陕西省森林公安局接到不批捕决定后虽不同意,但未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至此该决定生效,陈忠善已被检察机关确认为无罪,该决定至今仍然存在未被撤销。
然而,陕西省森林公安局抽走材料,隐瞒了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过程,又指定太白县林业公安局立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陈忠善。与户县人民检察院生效决定仅相隔八天,太白县人民检察院于10月30日批准逮捕了陈忠善。
太白法院审清未判
2002年4月,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将陈忠善向太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0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我和汉中的徐长征律师为陈忠善辩护,开庭时我们辩护是成功的,受到多家媒体的关注。但太白县人民法院没有下判而退卷。据该案吕效智审判长向记者所说明的问题有两点:
其一,案发后,户县太平林业派出所已立了案,已进入诉讼程序,户县公安局已向户县检察院要求批捕,户县检察院未批,这一过程在公诉书和案卷中未反映出来,可以说隐瞒了这一段过程,结果庭审中被告人提供了这一证据;合议庭认为,既然户县公安局并未按法定程序要求复议和复核,户县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未被撤销,到现在仍在生效,在此情况下,将案件再行指定太白林业公安局继续侦查,该局又提请太白县检察院向太白县法院提起公诉,诉讼程序确有问题。
其二,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发案地或被告居住地审判,而两被告人居住在城固县,其非法收购行为也发生在城固县,陈忠善的非法运输行为也没有途经太白县,因此太白县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吕效智审判长还透露,退案前请示过宝鸡市中院,中院也认为太白县法院没有管辖权,陕西省高院也特地召集几方协调过,最后还是同意了太白县法院退案的意见。
由于是退案,不是判决,所以决定书只涉及了本案的诉讼程序和管辖权,未涉及案情与事实。然而,坚决退案这个行为本身,实际上已表明了太白县法院的立场观点,吕审判长也向记者表露了一些,不过他强调这“纯属个人意见”。(摘自宝鸡日报2002年8月16日西部周末大写真。记者邵文海所写文章:十只黑熊欲从空中“偷渡”?)
太白县人民法院虽然审清未判,但吕效智法官却发表了正确观点,这说明在人民法官中仍然有依法办案之人。
抽回材料新城再办
陕西省森林公安局拿回材料并未罢休,然后又通过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再次起诉陈忠善。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我和徐长征律师又到西安出庭为陈忠善辩护。我们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几家媒体的记者都准备报导,西安电视台还专门约我去制作了录像。然而,这些新闻媒体的记者们,在一股暗流的冲击下也都销声匿迹了。新城区人民法院未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没有考虑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书未被撤销仍然有效;更不分析陈忠善主观故意内容,仍以客观上陈忠善未办出省运输证明为据,判处陈忠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对于同一案件事实,为什么新城检察院 和户县检察院能有不同观点?律师相同的辩护理由,为什么太白法院能接受而新城法院不能采纳?对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如此差距大的理解?这背后肯定存在着不能明知但能猜出的原因。
违反程序强加罪名
陕西省森林公安局侦察此案是否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很值得讨论。
1、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陕西省森林公安局先后向三个基层检察院要求批捕起诉陈忠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上实为罕见,这是否是按刑事诉讼法在办案,陈忠善是不是一个受害者?
2、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公民的违法行为只能经过一次处理,不能重复处罚,更不能“矛盾处理”。陈忠善第一次已被户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且作出了“不捕决定”,该决定是有效的法律结论,至今仍然存在,并未被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后边任何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审判都是违法的。一个公民面对“无罪决定”和“有罪判决”那个对他有效?由此可见,“司法机关不讲规矩,老百姓难有方圆”。从程序看,陈忠善应被确定为无罪。
按犯罪要件,陈忠善“无罪”
按犯罪的要件分析,陈忠善应该是无罪的。
1、从犯罪的危害性分析,陈忠善之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缺乏犯罪的最基本特征。10只黑熊属合法繁殖,并非违法捕猎,是向国家合法机构出售,并 非卖给餐厅,有什么危害性?
2、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析,陈忠善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按法律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主观上的过失则不构成本罪。”陈忠善已办理了相关手续,未办出省运输证明这是他的过失,他主观上是为省费用,认为没有出陕西省,故先把10只熊运到西安咸阳机场,然后再到陕西省动管站办理出省运输证明,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运输”的故意。他先一天电话请示了陕西省动管站站长得到许可,但省动管站长迫于压力不敢承认。可是有一个明显的事实,如果陈忠善未告知第二天运黑熊,那么省动管站个别想立功而迫害陈忠善的人,如何准确地指示咸阳市动管站去机场查黑熊?
事实表明陈无犯罪故意
陈忠善在客观条件制约下,也不可能产生不办出省运输证而“非法运输”的主观故意。
1、陈忠善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这10只黑熊属繁殖产生,有合法来源,无须掩饰。他交给机场托运,并非驾车私运。
2、陈忠善持有吉林省林业厅合法的调运函,黑熊有合法去向。
3、2001年9月6日陈忠善办理了出县境动物检疫准予起运和消毒证明,证明他已开始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4、十只黑熊运往目的地是东北而不是咸阳机场,机场是国家法定海关,没有运输证10只黑熊也不能上飞机。如果陈自己雇车运往东北当属“非法运输”性质,既想“偷运”为何要闯机场海关?
5、陈忠善如果不办出省运输证明,陕西省动管站登记的10只黑熊“户口”无法注销,这是陈忠善无法掩盖的。再者,吉林省林业厅有调运函,也不会收购无出省运输证的黑熊。
6、机场工作人员郝某证明,“没有运输证,黑熊不能上飞机运走。”
7、机场公安局干警夏某也证明,“陈忠善去办证走到半路被叫回来”。
8、出租车司机陈随军向律师和省森林公安局都证明,“他拉陈忠善去办手续,走到咸阳市南边陈阳寨又被叫回来”。
9、 在咸阳机场,陈忠善为证明小熊是自己喂养而把手伸进箱内让黑熊闻手,在场其他人则无人敢做。
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的大量材料仅证明一点,就是陈忠善所运黑熊从城固县到西安咸阳机场没有出陕西省的运输证明,但没有证据可否定陈忠善已去办证,半路被叫回来的客观事实。事实上,10只小黑熊运到咸阳机场,陈忠善没有办出省运输证明,但当他去补办时半路被叫回,在客观上已是“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新城法院判决,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考虑陈忠善主观故意内容,只以客观上没办证就是“非法运输”行为,这是否是“客观归罪”的观点?若如此,陕西省森林公安局把陈忠善家中所养的21只种熊,从城固县运到宝鸡市也没有办“出省运输证明”,岂不也构成“非法运输”罪吗?还打死1只,情节不是更严重吗?让人感到“州官尽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这怎样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遇危不救落井下石
“黑熊案件”除法律所留的漏洞外,还有一个突破点能使陈忠善脱罪。就是同意陈忠善先把黑熊运到机场,再到西安办出省运输证明的那位接电话的动检站站长。在太白县开庭时,省森林公安局只出具证明说:×站长去了日本不可能接电话。但陈忠善讲,在咸阳机场他和咸阳动管站的工作人员都和×站长通过电话。
2004年4月7日,陈忠善已在西安市新安医院服刑。他在给我的信中讲:在2002年9月份(新城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阶段,陈忠善取保候审期间),×站长在洋县朱鹮站检查工作,晚上坐洋县果子狸养殖场老板串金钟的客货两用车到城固县大都会浴城约他见面,在场的有串金钟和大都会浴城老板赵继国。×站长说:“对不起,厅长不让我如实作证,我也没办法,以后有啥事尽力帮助。”当陈忠善要求他在新城法院开庭作证时,他说:“在太白法院说我当时去了日本,现在再作证就成了伪证。”如果那位站长能无私地为陈忠善作证,是他同意陈忠善先把黑熊运到机场再到省动管站办出省运输证,就能充分证明陈忠善没有“非法运输故意”。仅这一个人的证明,能足够使陈忠善脱罪!可这位站长当时很看重头上“乌纱”。据陈忠善说,在新城法院开庭时他其所以不说破这一情节,是怕连累×站长,怕他难堪。如果真是这种心理,那么“忠善”太善了,自己临危还替别人着想。而那位站长岂不是见危不救吗?被逼迫还作了伪证,这简直是上级威逼着他落井下石。
在十二年后的今天,原来的几任厅长都退休了,那位×站长也退休了,现在×站长没有任何顾虑了,能否受良心发现站出来说句实话?我细想了一下,这还不可能!如果他现在说实话把陈忠善案子翻了平反,那么,制造冤案的一切责任将会推到他一个人头上,真正的始作俑者还会继续在他身上作恶。
写完此案感想连连
陕西省森林公安局在陕西省林业厅领导下,他们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使陈忠善判了重刑,并没收了陈忠善家中饲养的21只种熊,致使陈忠善所贷国家几十万元无法偿还。以上情况与陕西省林业厅对待拍假虎照的周正龙比较,这种做法明显过份而且违法!相比之下,陈忠善是多么的不幸啊!再和林业厅内部贪污德国援助资金至今逍遥法外的贪官比较,陈忠善所遭遇是多么的不公?陕西省林业厅当时就把“破获十只黑熊案”上报国家林业部表功,这正是那些人要把错案办到底的真正动力;他们要用小百姓的鲜血来染红自己乌纱顶子。
作者寄语:我从.laiyuan:西部网?看到著名“低飞的鹰”(自称是陕西省林业厅干部)所发表的文章,题目是:“陕西林业厅比虎照更黑的案子还要包到那个朝代?”这篇文章,又使我联想到不幸的陈忠善。陕西省林业厅高官贪污德国援助资金被德方查出,这个案件在国内没有人管,德国方面按规定要求赔款,陕西省林业厅被罚赔680万元人民币。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但有辱陕西,更加有辱国格。如果此案属实,那么,当年严重有辱国格案和陈忠善黑熊案同期存在,陕西省林业厅能想尽千方百计,不惜代价,不遺余力,不怕违法,用“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手段,终于使陈忠善被判重刑十二年;而对于自己内部这样严重的犯罪案件却十几年无人过问?从这里让人们清楚地看到,国法对于高官和百姓,并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尽管宪法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执法的实际操作者并未完全执行。无罪者都能被操纵判成有罪,更何况真正违法的小百姓?所以,一般普通老百姓,你一定要遵纪守法啊!国法对你绝对会是“违法必纠”!因为你没有背景和保护伞。由此可见,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实现,公民是多么的渴望啊!
作者:戴永智,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09255906 个人理解:
焦点在于:2001年9月6日,陈忠善先在本县办理了出县动物检疫准运证和消毒证明,为了减少往返费用,他与陕西省动管站站长电话联系,先把10只熊仔运到机场(他认为未出省),然后再去省动管站办理出省运输证明。得到许可后,陈忠善于9月7日早九点到达西安咸阳机场,因天降大雨,故先办了托运手续,把小熊放入机场仓库,并声明运输证正在办理,管理人员也告知,无运输证黑熊不能上飞机,飞机是9月7日晚8时40分航班。
陕西省动物管理站站长是否懂法?是否是公职?是否有权同意?
还有“没有出省运输动物证明”被判有罪免予刑事处罚,法主要在于行动上,而不是诛心。 陈忠善要用法来维护自己,还要用法来把那些圈自己的相关部门送上法庭! {:7_389:} 错了应改正,习总说,以法制国, {:7_360:}{:7_360:}{:7_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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