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诗人19万存款如何处理 法院委托鉴定遗嘱真伪
原告闫凤仪
七旬女诗人裴智去世后,诗友和裴智的养女围绕着一笔19万余元的存款遗产发生纠纷(华商报9月25日A14版报道)。诗友闫凤仪称裴智遗嘱要把这笔钱捐给希望工程并托其办理,裴智的养女裴某则不承认遗嘱真实性,并对诗友的目的表示怀疑。
昨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遗产风波
19万存款属于谁 诗友养女各执一词
今年8月4日,女诗人裴智去世,相交多年的诗友闫凤仪拿着一份未经公证的遗嘱将交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起诉到碑林区法院,称裴智生前愿望是将19万余元存款全部捐给希望工程,但银行却根据裴智外甥女裴某的申请挂失了银行卡。闫凤仪认为,她是裴智生前委托的遗嘱执行人,银行拒绝取款,侵害了她执行遗嘱的权利,也剥夺了困难学生合法受赠的权利。
昨日开庭后,闫凤仪及代理人将原起诉状中的第三人裴某变更为第二被告,要求裴某返还19万余元。法庭上,闫凤仪提供的未经过公证的裴智“遗嘱”包括:其丧事托诗友闫凤仪操办;其存款全部助学,由闫凤仪负责联系捐给单位或人员;其他财产由外甥女裴某自行处理;丧葬费用(暂由外甥女垫付)由单位所发费用及20个月的退休金支付,剩余部分归外甥女裴某所有等内容。立遗嘱人裴智,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
但裴某称,裴智老人虽称她为外甥女,但早在1987年,她就已过继给裴智收养,双方实为母女关系,有收养公证书为证。
裴某说,养母并没给她说过有遗嘱。8月18日,她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9月9日,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裴智的遗产包括蔡家巷一套百余平方米的房屋和19万余元存款;“继承人称被继承人裴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裴智无生育子女,收养了一个子女裴××(即裴某)”等。“故被继承人裴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子女裴××继承。”拿到公证书的第二天,裴某持公证书到银行办理了取款业务。
交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认为,裴某到银行办理补卡、销卡及取款等业务,依据是9月9日的公证书,裴智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故银行方面为裴某支取19万余元等银行业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规章制度。
>>案件焦点
遗嘱真实性是关键 将进行笔迹鉴定
在质证阶段,原告方对继承公证书提出异议,认为公证书载明的是“继承人称被继承人裴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并不是没有遗嘱,只是遗嘱真实性问题,因此对公证书不予认可。”原告同时对两份公证书上裴某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提出质疑。同样,裴某也不承认遗嘱的真实性,认为养母为人谨慎,即使没有对遗嘱进行公证,也至少会找人见证。同时对原告方所说的捐给希望工程的目的表示怀疑。
审判长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时,也向原告提问是否已联系捐款接收单位,闫凤仪说,在裴智去世以后,自己老伴也病了,还没有精力进行过实质联系……
法庭认为,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遗嘱的真实性。对此,裴某和闫凤仪均表示愿意进行笔迹鉴定。近两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要求裴某和闫凤仪到裴智生前所在单位提取双方都认可的裴智笔迹,对笔迹鉴定后再行审理。
华商报
{:7_367:} 此笔存款是西安女诗人裴智的,裴智遗嘱将此款捐给困难儿童,闫凤仪是遗嘱执行人。
补充内容 (2014-10-29 07:46):
此跟帖本是纠正标题之误的,标题既已更正,此帖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 庭审现场,有多家媒体采访,报道大同小异,在下再转一篇供参照。
女诗人存款助学遗嘱未公正2014-10-22 11:01:00来源: 三秦都市报 - 三秦网
71岁的女诗人裴智去世后,银行内留有19万元存款,而这笔钱的用途,裴智的外甥女和裴智相交多年的诗友起了纠纷。诗友拿着一份未经公证的遗嘱起诉到法院,称裴智生前愿望是将存款捐予希望工程,但诗人外甥女却持相关证件向银行申请挂失并取走了所有款项,致其心愿无法完成。
女诗人去世留下未公证的“遗嘱”
2014年8月4日,71岁的女诗人裴智去世。随后,围绕裴智在银行的19万元存款的用途,裴智的诗友闫凤仪与裴智的外甥女裴某起了纠纷,因存款被裴某挂失并取走,闫凤仪将裴某、银行起诉到碑林法院。
坐在原告席上的这名七旬老人叫闫凤仪,她与本案中立遗嘱人裴智是生前好友,两人情同姐妹,经常一起写诗,裴智也非常相信她,在裴智去世之前,把自己的遗产分成了三份,并把自己的三份遗嘱都交给了闫凤仪,其中两份让闫凤仪转交给自己的两位外甥女。
闫凤仪说,遗嘱内容包括5条,其丧事托诗友闫凤仪操办;不设灵堂、不追悼等,其中有一条就是其存款全部助学,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但这份遗嘱并未经过公证。
裴智去世后,闫凤仪去取钱,却被告知,卡里的钱被挂失冻结了。后来才知道裴智的外甥女却持相关证件向银行申请挂失并取走了所有款项。
诗友状告诗人外甥女故意侵权
10月21日上午,闫凤仪起诉裴智外甥女裴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侵权责任纠纷案,在碑林法院公开审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裴智的19万现金遗产,让这笔资金用于希望工程的捐助。
在法庭上,闫凤仪说,“她(裴某)非常清楚这笔钱是捐给希望工程而且遗嘱执行人是我,还挂失,属于故意侵权,也是非法挂失。”
被告:遗嘱并非出自女诗人之手
对于闫凤仪的起诉,裴某表示,1987年6月9日,由于裴智膝下无子,裴智将自己的外甥女(裴智姐姐的女儿)刘某过继于自己名下,并改名为裴某。裴某向法庭出具了一张由山东省平原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表明自己与裴智的养母女关系。
裴某认为,闫凤仪手中的遗嘱并非出自养母裴智之手,裴智生前做事严谨,若留有遗嘱,会申请公证, “这张遗嘱,一无第三人见证,二无公证处公证,字迹与我妈妈的也不一样,怎么能说明是真的?”裴某说,自己作为养女,有权继承养母裴智名下遗产。9月9日去公证处办理了继承遗产公证书,后带着相关手续前往交通银行取回19万元。
对于被告裴某的陈述,闫凤仪表示,裴某提供的收养公证书为无效证件,裴智与裴某在法律上的养母女关系有待考证。昨日上午11时半,审判长 宣布待笔迹鉴定之后择日继续开庭。
本报记者 谢斌
我是原告的委托代理。当天休庭后,记者和旁听的大学生围了好多询问。由于仅仅是质证,尚未进入辩论程序,有些关键情节仅一笔带过,譬如: 一、“养女”质疑:1、立遗嘱人裴智是经过区民政局审定的孤寡老人,民政局派有义工定期上门照料其生活的——若有养女,社区不可能申报、民政部门也肯定不能审定为孤寡老人的;2、第二被告自称是裴智养女,但裴智并不认可,有遗嘱为证;3、第二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是裴智养女的直接证据 如户口登记、档案记载等, 所谓收养之说,曾经有过这个打算而且已开始办理,但中没有办成。 二、第二被告持公证书从银行获得了此笔存款,但该公证书的内容失实,其中一项说“裴智生前无遗嘱”就是例子,因为第二被告当庭承认裴智生前有三份遗嘱而且写给她及她姐的两份遗嘱还是原告送达的。
补充内容 (2014-10-30 10:09):
更正:所谓收养之说,曾经有过这个打算而且已开始办理,但中没有办成——应是所谓收养之说,曾经有过这个打算而且已开始办理,但终没有办成。 {:7_394:}{:7_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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