晖哥 发表于 2014-6-25 09:26:42

读贴有感之-【女遭导师非礼 师聊天记录辩解】

刚才读了老顽童的帖子【女生称遭导师非礼 老师曝暧昧聊天记录自辩】
有网友发表看法,认为女生既然已经和导师“舒服过了”怎么还要举报老师呢?“女生应该开除”。
我的观点有所不同   不能因为和导师“舒服过了”就说女生举告老师是错的
首先看两个概念: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

性骚扰(英语:sexual harassment)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只要言语或行为令他人感到不悦或有被冒犯的意图,且被认定存有性相关的暗示,都算是性骚扰。

大家注意,“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夫妻间还存在违背意愿的“婚内强奸”何况师生之间。
也许、女学生需要“舒服”的时候找老师,完成“舒服”的事情,她愿意。
反过来“被导师约教室改论文遭按倒又亲又摸”“违背意愿”女生“感到不悦或有被冒犯的意图”这时候当然可以告他。
我认为不应该用“曾经”的“舒服过”
辩解“现在”的“违背意愿”


欢迎大家发表不同看法!!



溪水止流 发表于 2014-6-25 09:33:57

当时不寻求相关徒径,而现在却露相关信息,实属各自为各自争取利益所至,所以更合理的应该是导师与女学生发生性关系。

关于非礼与强奸等还有待事实为依据才能定论,而我们不能听一则消息,则妄加捏想。

晖哥 发表于 2014-6-25 09:34:41

【女生称遭导师非礼 老师曝暧昧聊天记录自辩】近日,有报道称“南宁女大学生被导师约教室改论文遭按倒又亲又摸”,女学生向校方告发此事并报警。学校以容某与学生有“过激拥抱行为”,对容某行政记过。18日,容某拿着二人交往的聊天记录找到记者,表示其并不存在非礼行为。
       女学生勾引老师的短信 :

晖哥 发表于 2014-6-25 09:37:07

溪水止流 发表于 2014-6-25 09:33
当时不寻求相关徒径,而现在却露相关信息,实属各自为各自争取利益所至,所以更合理的应该是导师与女学生发 ...

说的有道理!!

留下缘分 发表于 2014-6-25 09:58:13

相得益彰 发表于 2014-6-25 10:47:27

{:soso_e100:}

晖哥 发表于 2014-6-25 19:18:02

留下缘分 发表于 2014-6-25 09:58


缘何一声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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