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yjane 发表于 2014-6-22 11:38:59

户县信用社凭什么以集体土地抵偿村主任私自贷款?

    2003年,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余下镇旧泉坊村当时的村主任魏宏臣在户县石井镇信用社贷款21万元,因魏宏臣在200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纠集打手将村民刺死,2009年被判无期徒刑,现魏宏臣正在狱中服刑,这笔贷款已经逾期一年半时间,石井信用社在未经我村同意的情况下,将我村铁红厂的4.5亩耕地收归信用社所有,抵了贷款。这严重侵犯了我村的合法权益,我们村民找石井信用社理论,石井信用社给了我们一份魏宏臣贷款情况说明及魏宏臣的贷款资料复印件。
    根据石井信用社的说法,魏宏臣在他们信用社贷款21万元,由两笔构成:
    1、2003年10月18日,魏宏臣贷款4万元,保证人为户县余下镇安善坊村魏宏臣的妹夫赵养正。
    2、2003年11月28日,石井信用社将我村腐竹厂的贷款17万元落实到了魏宏臣名下,魏宏臣用村铁红厂土地4.5亩作抵押。2006年11月28日,石井信用社又将以上两笔贷款进行了整合,给魏宏臣发放了借新还旧贷款21万元,抵押物为我村铁红厂4.5亩土地,贷款期限五年,2011年11月28日到期。由于贷款逾期一年半时间,便将我村铁红厂4.5亩土地收归石井信用社所有。
    我们根据信用社提供的贷款资料,认为信用社的解释存在以下疑点:
    一、没有见到2003年11月28日的转贷款手续,也未见到利息的清付情况,从信用社给我们出示的借款单据看,2003年11月28日是魏宏臣直接在信用社贷的款,看不出与我村有什么关系;2003年10月18日所贷的4万元更是与我村无关。
    二、我们并没有见到给魏宏臣借新还旧贷款21万元,魏宏臣仍用我村铁红厂4.5亩土地作抵押的相关材料,也看不出借新还旧的利息怎么支付。
    三、说魏宏臣用我们村铁红厂的4.5亩地作抵押,但档案中只有魏宏臣的承诺书,没有见到魏宏臣如何取得铁红厂土地的相关手续,魏宏臣贷款期间,这块土地还在我村村民弋悌的承包期内,要从1997年3月20日到2012年3月20日才到期。
    四、魏宏臣要用我村土地作抵押,按规定必须经过村上同意,但材料中看不到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同意用这块地给魏宏臣贷款作担保的相关手续。虽然魏宏臣当时是村委会主任,但如果要拿村上的土地作担保,也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至少是村委会的同意,这个手续必须做到。
    后来我们在户县法院调取复印了魏宏臣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均看不出魏宏臣是怎么取得我村铁红厂土地的,也没有我村同意给魏宏臣用土地担保的相关手续。我们又在户县公证处调取了(2003)户证字第423号公证文书,公证文书上注明我村在信用社贷款十三笔,共计146189.39元,结欠利息270000元,共计416189.39元,我村愿将本村铁红厂场地4.5亩,房屋八间交给信用社,作为抵债经营,合同有效期五十年,合同公证后信用社退回我村所有债务,我村不再欠信用社贷款。
    公证材料中有一份会议记录,无任何人签字,还有一份魏宏臣与信用社委托的人张旭辉的谈话笔录。谈话笔录中魏宏臣称,该决议我村召开了双委扩大会议,全体干部参加,大家一致同意用铁红厂场地及八间房抵债,又称以前从未将铁红厂向外发包过。
    该公证事项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经查我村历届账务,看不出我们村贷过石井信用社13笔款项146189.39元。
    二、没有双委会同意用铁红厂和八间房给信用社作为抵债经营的会议记录。
    三、铁红厂的土地已经于1997年3月20日包给弋悌15年,到2012年3月20日才到期。而魏宏臣却说未发包过。
    四、既然我村已经把铁红厂给了信用社还清了贷款,怎么还能出现魏宏臣把村上的贷款划拨到自己名下的事情?又怎么会出现魏宏臣又用铁红厂给自己做抵押贷款的事情?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魏宏臣和石井信用社是合伙欺骗了公证处。
    我们认为土地是村集体所有的,任何人要用村上的土地作为贷款抵押,都必须先在村上办理相关的使用土地手续,就是给村集体作为贷款抵押担保,也得经村民会议研讨,作为银行部门也有义务对抵押物进行严格的审查,否则应当后果自负。现石井信用社在魏宏臣没有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同意魏宏臣用集体土地作抵押,应属无效行为,同样的,魏宏臣的承诺也是无效的。石井信用社无权收缴我们村铁红厂土地。
    这块土地被石井信用社收缴抵贷快一年了,村民们多次到石井信用社说理,到县信用社、县政府上访,但信用社坚持违法收缴我们村土地的做法。               
    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余下镇旧泉坊村村委会2014年5月10日

西湖 发表于 2014-7-1 11:09:38

找县政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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