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虽被改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本报讯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码与保险单和行驶证上的号码不一致为由,拒绝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000余元。2012年8月15日,李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吴江区江兴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沿江兴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2013年12月10日,沈某将摩托车车主李某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当事人李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与交强险保单、行驶证记载不符,且李某更换发动机后未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无法核实是否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故拒绝予以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更换了车架和发动机,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与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关联。因为交强险的性质是强制保险,其不同于一般的自愿商业保险。交强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否则有违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此外,作为法定强制性保险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方可免责,更换车架和发动机的行为,并不在免责事由之列。最终,法院结合事故责任比例作出上述判决。
(张荣坤 王昌栋)
人民法院报2014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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