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里测试检验陈述真实性之新闻案例
对借款各执一词做心理测试辨疑本报讯 (记者 赵兴武 杜 慧 通讯员 金立安)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当事双方对两笔3.2万元的借款性质各执一词,且双方均同意用心理测试结果作为证据使用,最终法院认定两笔3.2万元名为借款实属高额利息,遂依法判决何某归还李某借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何某哥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8年12月起,原告李某陆续借款给被告何某。2009年6月,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何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2万元,何某的哥哥愿为何某承担连带责任,何某向李某出具了收条。同日,李某还与何某签订3.2万元的借款合同,其他约定同前合同,被告何某亦向原告李某出具收条。2009年8月,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3.2万元的借款合同。
借款到期后,何某兄弟拒不还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共计38.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
对于两笔3.2万元借款的性质,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双方均同意进行心理测试,并同意将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并表示由未通过心理测试方承担测试费。法院遂委托南京某心理测试中心对双方是否如实陈述进行心理测试。2009年12月,心理生理测试报告测试结论为:何某在接受本次测试时,对相关问题心理反应基本正常,故通过测试;李某在接受本次测试时,对相关问题心理反应异常,故未通过测试。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对于第一笔3.2万元,原告李某本人承认2009年6月何某虽然出具了3.2万元的借条和收条,但实际没有借款而是计算利息,辅之心理测试结果作为佐证,故可以认定该笔款项为高额利息;第二笔3.2万元,原告虽提供了借款协议,但并未提供被告出具的收条,且李某也未通过心理测试,故也可以认定该笔款项为高额利息。对以上两笔款项,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报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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