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上课玩耍扎伤他人眼睛 监护人与学校承担责任
儿童在上课期间玩竹签不小心扎伤他人眼睛,作为被告的儿童法定监护人李阳与汝南县某小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10月11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阳赔偿原告吴军45629.94元。 2008年12月11日15时10分左右,被告李成在汝南县某小学教室内玩竹签时不慎将原告吴军的眼睛扎伤。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成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一名小学生,在受教育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根据其自身的年龄,对玩耍竹签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于原告的右眼睛伤残,李成虽然不是故意所为,但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原告吴军眼睛受伤这一后果,其侵害行为与原告吴军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李成对原告的伤害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负担原告各项伤害损失的70%。由于被告李成系未成年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义务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李阳承担。汝南县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着教育、管理、保护原告等未成年学生的职责,对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鉴于被告汝南县某小学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原告方另行达成一致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应予以确认。遂判决:被告李阳赔偿原告吴军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50899.91元,被告李阳承担70%即35629.94元;另被告李阳赔偿原告吴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学校要加强教育
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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