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判决可以假言判断之新闻案例
少一把钥匙多出来的麻烦作者:赵荔 丁克平一辆离开车行还不到24小时的宝马车在客户手中失窃。而此前,由于交付时少一把车钥匙,客户要求退车,车行同意并已经把车款退还顾客。那么,应该由谁来承担宝马车失窃的损失?10月22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宝马车失窃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缘起:新车失窃 2008年1月29日,离农历新年只有几天时间。胡某和妻子黄某来到经销高档车的永康远大车行,挑中了一辆宝马523轿车,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 1月31日,车行将宝马车交付给胡某夫妇,并当场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提车时,胡某发现试车时放在前台的一把主钥匙不见了。在车行出具欠条后,夫妻俩把车子开回了自家经营的公司。 回家后,胡某夫妇思前想后,觉得车子少一把钥匙总不放心,次日便去车行要求换车。由于车行刚好没有同款同色的车子,双方协商后,车行为胡某夫妇办理了退车手续并把车款退还。后销售人员随夫妻俩去取车。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这短短的时间内,车子失窃了。一行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那个年,双方都没过好。年后不久,黄某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远大车行将她告上了法院,车款46.6万要求返还汽车或赔偿元。 庭上:各执一词 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和10月22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被告双方对被盗责任问题及损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 原告永康市远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已正式将车子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已在车辆交接书上签字确认。交接书第6条明确“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车辆正式交付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说明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被告承担。汽车交付当时被告明知少一把钥匙,应该知道汽车的保管义务。后被告到原告处商谈退车还款事宜后,原告已将车款全额退还给被告,被告却未将车辆交还原告,被告收到46.6万元就成了不当得利。 被告律师提出,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后,交易商品的交付尚在进行中,由于缺少一把钥匙,原告没有完成交付行为,而车辆被盗是原告遗失车钥匙所导致。因此,被告不存在不当得利,也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判决:客户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后,被告在同意原告履行交付义务存在瑕疵(欠汽车钥匙一把)的情况下,接受了原告的车辆交付义务,将车提走,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履行完毕。被告接受了车辆,应预见到欠一把汽车钥匙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双方完成交付义务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亦即转移至被告。 2008年2月1日,被告要求退车与原告达成的协议属双方另一合同意思表示,系新的退车合同关系。原告退回车款后,被告应依约履行返还车辆的义务。遂作出一审判决:由黄某返还永康市远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宝马523汽车一辆;如不能返还,则按当时购置价赔偿人民币46.6万元。
据最新消息,目前,公安机关已破获宝马车被盗案,黄某也没有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报200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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