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首例预备犯罪之律师辩词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3-21 15:16 编辑陕西西安:一起抢劫预备犯罪案五被告人获刑www.spp.cn 2009年06月08日 10:12:32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岳红革 胡培育本报讯(记者岳红革 通讯员胡培育) “明明连人影都没碰到,为什么还要说我们抢劫呢?”马喜刚等5名被告人的疑问在法庭上得到了答案。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法院对由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抢劫预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预备)分别判处马喜刚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并处罚金5000元。
马喜刚是陕西省渭南市故市镇人,5年前因经营运输业认识了从事粮油承销生意的户县五竹乡竹南村村民仝某,并了解到仝某家境富裕,经常携带大量资金。去年10月,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的马喜刚与同乡好友白晓阳策划后,决定对仝某实施抢劫。随后,白晓阳又纠集同乡王禹、武育红、武长顺,确保“成功率”。
2008年12月17日,王禹向其他被告人道出了他精心“研究”的实施方案:先用辣椒面泼向被害人的眼睛,趁机在其身上“找钱”,如若遭遇反抗再用砍刀吓唬。一切准备妥当后,12月18日凌晨2时许,5名被告人从渭南市连夜驾车赶赴户县,现场确认了仝某的家庭住址。19日一大早,5人再次驾车来到户县,马喜刚与白晓阳临时决定在户县县城下车中途接应,王禹驾车带武育红、武长顺赶往竹南村。竹南村村委会干部刘某发现有一辆轿车在该村来回兜圈转悠了3个小时,形迹可疑,便拨打电话向户县公安局五竹派出所报告。派出所民警赶到,拦住了这辆轿车,发现车内有砍刀、毛线帽等作案工具,遂将王禹、武育红、武长顺带往派出所盘问。3人供述了正在寻找仝某准备对其抢劫的事实,并供出了正在户县城中的马喜刚和白晓阳。
“这是建院以来首次以犯罪预备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户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启荣向记者介绍说。今年2月,户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预备)将马喜刚5人依法批准逮捕。今年3月该院审查后认为:马喜刚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其行为属刑法上的犯罪预备,且犯罪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因此决定以构成抢劫罪(预备)提起公诉。近日,经开庭审理,户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预备)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有人认为,有想法只要没真干,在法律上就不应该被定罪判刑。其实,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已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免除处罚,也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马喜刚等5人准备实施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抢劫犯罪,虽没有真正实施,照样可以依法定罪科刑。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网)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词 辩护意见户县人民检察院:作为白晓阳涉嫌抢劫一案犯罪嫌疑人白晓阳的辩护人,我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抢劫尚未着手实施,只是犯罪预备。经过指认仝金普家庭住址及其本人后,王禹、武长顺、武育宏三人驾车到周南村仝金普家附近,三人还在车上坐着等候仝金普取钱时才抢劫,被群众发现形迹可疑而报警,沣京路派出所及时出警盘查,把三人带回派出所,三人遂如实供述,随后马喜刚、白晓阳也来派出所,五人全部抓获,案件告破。由于被告们并没有等到仝金普从银行取钱,没有下车动手抢钱,没有着手实行抢劫,本案不能按抢劫既遂对待,也不是未遂。被告等候仝金普,准备跟踪仝金普,等仝金普从银行取钱后才抢劫,是为实施抢劫创造便利条件,根据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之规定,被告们是犯罪预备。二、白晓阳不是主犯根据笔录抢劫仝金普虽然最早是马喜刚和白晓阳商量过,但后来准备工具,租车、住店、吃饭是马喜刚花钱出面,王禹提出怎样抢,白晓阳害怕仝金普认出不敢实行抢劫,而由王禹、武长顺、武育宏实行抢劫,可以看出白晓阳还是胆小,既不是组织领导,也不起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26条,第27条,白晓阳不是主犯,是从犯。三、白晓阳自动投案,未经传唤,也未经采取强制措施就交待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白晓阳是自动到派出所去的,经过警察教育,就交待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应认定为自首。以上意见请检察院予以考虑。 白晓阳辩护人:杨东峰律师 2009年3月26日 :) 虽然丸子还未取得律师证,但是就个人而言,此辩护意见有些空泛,说服力不足 {:7_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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