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4-4-6 12:11:39

法院认为物业安保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业主遭窃贼刺死 物业被判赔30万



           业主遭窃贼刺死 物业被判赔30万       
           法院认为物业安保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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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杨长平)窃贼从破损的围栏钻进小区,溜进业主家中伺机盗窃,被业主发觉后持刀刺死业主。窃贼落网后被判处死刑并已伏法。死者家属认为,由于小区物业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业主不幸遇害,为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37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柯某于2011年8月10日凌晨从厦门某小区围墙破损处进入,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在小区内游逛选择作案目标,伺机入室盗窃。凌晨3时30分许,他攀爬进入被害人温某居住的别墅。正在睡觉的温某惊醒后,与柯某搏斗,被柯某用水果刀连续捅刺24刀,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搏斗中,同住的温某妻子与妹妹也被刺伤。案发10天后,警方将柯某抓获。最终,柯某被判处死刑,同时还应赔偿死者家属91万余元。后柯某被执行死刑,但是未有财产可供执行。死者家属认为,物业负有保护小区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该小区物业作为高级物业管理公司,收费远高于正常住宅收费标准,相应地,其有义务提供高标准的安全保障服务。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柯某得以实施犯罪并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但该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明显不足。法院还认为,物业公司虽有过错,但本案损害的发生是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在柯某实施抢劫犯罪后物业公司组织了相应的报警、援救、协助收集犯罪线索等工作,因此酌定物业公司就原告损失应承担25%的补充责任,因柯某无个人财产可供赔偿,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上述补充赔偿责任22.8万余元,共计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法官答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的焦点正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审此案的思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戴建平认为,从证据显示,物业公司存在三方面缺陷:首先,安保措施存在不足。该小区安装76台监控设备,其中晚上无灯光时,部分探头由于非红外线只能显示漆黑图像,监控室内设置8台监控屏幕,仅一人值班,导致窃贼在该小区内游逛一个多小时,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均未发现,物业公司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小区发现的可疑人员进行有效监控及盘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预警、制止措施,存在过错。其次,安保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小区夜班值班安排,而当日实际值班保安缺岗2人。再次,突发事件处置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安排此前并无相应经验和技能的李某作为临时领队,事发后延误警方介入案件以及抓捕柯某的最佳时间。因此,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人民法院报2014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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