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w G! h& G+ S" K3 p* @! V/ h 笔者网络披露户县出租汽车管理行业黑幕,出租车公司采用多种非法手段收取800多万元。户县纪律监查委员会指示户县交通局认真调查。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于正月十五日交通局向举报人作了书面回复。该回复内容彻底暴露户县交通局纪委混淆法律概念,欲盖弥彰,欺骗县委县政府。
: P: J* h2 G! e) R 回复第一个问题:"经查、未发现县出租汽车管理所存在违规收费问题"。从虚假结论看实质,彻底暴露户县交通局纪委"挂着羊头卖狗肉"!你们不是查犯罪,而是包屁犯罪!甚至通通一起!收取下线费十二万元,收取门徽费十万元,这是鉄的事实。几年来收取过户费100多万元。过户手续由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该笔款项自然应归其部门所得。但却由两个公司收取,而且不开任何票据。这些腐败违法事实经过户县交通局纪委领导人的精心策划和严实的掩盖,竞然以"未发现"作为结论。 $ I- ^; N2 B+ T5 z' Q- c9 g
回复第二个问题:"出租汽车公司属自主经营的民营企业,相关经营户与出租车公司发生的经济纠纷,建议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笔者认为这样的答复首先作为纪律监查部门是自身失职,是严重违纪行为并涉嫌违法。因为出租汽车公司利用代为经营户购卖200辆比亚迪车机会,采用假合同,作废发票,编造改装项目诈骗294万元。由于出租汽车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其经营活动及模式是在出租汽车管理所的严格监督管理下经营活动。出租汽车行政执法部门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412号令依行政法规受予行政许可事项五大权利及28项处罚权。户县交通局纪委错误认为户县出租车公司购车加价行为,属民营企业自主经营范畴。出租汽车公司并非民营生产企业,它并非经营产品,而是经营行政法规严格监督管理下的出租汽车行业。更新车辆重大事项是在行政许可五项大权行政法规严格监督核准下发生的业务活动。诈骗294万元的犯罪行为是在行政执法大权的掩护下共同犯罪。该行为与执法者有直接责任。户县交通局纪委及局领导故意混淆法律概念,欲盖弥彰,逃避责任。
{' o$ C+ Q. z2 X 综上问题,笔者对户县交通局纪律监查委员会领导及局领导郑重提以下几点: ' @6 f- E) W4 S" r7 d
一、户县交通局纪委的虚假调查结论,欺骗了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及举报人。 2 I$ ^1 C- k4 y/ T
二、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实施包屁掩盖,其根源是局领导腐败在作怪。
# Y+ Q+ G; A- R2 j 三、强烈要求户县交通局纪委将调查结论事实部分公开网上公布回复。
' R( A# E/ A% g- B5 b/ K 四、关于出租车户在西万路口拼座拉客,上缴保护费问题,要求将调查结果急速回复。 N. H/ Q6 }3 v+ c/ k
在此笔者以举报人身份申请户县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公开举行听证。
* g' ^: U" {$ `! N- f$ ~, f 发帖人:王建民 - x; y8 t J$ U. n
2014年2月25日
3 g+ h; \0 s.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