孺子牛 发表于 2014-2-16 15:29:43

西安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2月15日禁挖城市道路

紧急抢修工程挖掘道路、桥涵,应在24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2月15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即日起至2月28日,《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全市性重大活动前15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草案》指出,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路面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紧急抢修工程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15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2月15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加倍收取路面修复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5年内不得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5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收取路面修复费。严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焚烧杂物、堆积垃圾、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擅自设立车辆停车场站,以及其他有损道路和桥涵设施的行为。在人行道上不得擅自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草案》指出,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相关链接如果您有好的建议快来提2月28日前,您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查看意见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或发传真至86788348;还可写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710007)。

奋斗18 发表于 2014-2-16 16: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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