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4-2-9 20:15:42

公司被执行突然转让全部股权构成规避法院执行



           公司被执行 老板欲脱身       
           上海一老板请求解除边控被驳回       
          
          


本报讯 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后不知所踪,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企图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达到解除对其出入境限制的目的。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请求。2005年,汪先生经营的浙江余姚某文具厂与香港永高利公司建立了长期业务关系,根据后者的要求将各类笔芯分批送货至指定交货地点。由于香港永高利公司收货后付款不及时,导致前后拖欠近60万元的货款未付。汪先生在与香港永高利公司交涉未果后于2008年底将香港永高利公司告上了法庭。2012年1月,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香港永高利公司需向汪先生支付货款58603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香港永高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始终不见香港永高利公司有付款的意愿。2012年8月,汪先生拿着生效判决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但香港永高利公司已搬离原址,不知所踪。根据汪先生提交的申请,法院对香港永高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办理限制出入境手续。2012年10月3日,陈某拟出境时,在机场被边检部门阻止出境。2012年10月22日,陈某将其名下所持有的香港永高利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并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后,陈某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其所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法院调查后认为,被执行人香港永高利公司原仅有的两名股东系夫妻关系,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然而,陈某在夫妻关系依然存续,以及公司经营状况较之先前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突然将其名下所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且一并辞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有悖于增强公司人合性的常理。虽然法院对陈某采取边控措施并非基于陈某的股东身份,但陈某先去除股东身份、再辞任法定代表人的做法,有掩人耳目、脱离干系之嫌,构成规避法院执行。法院最终认定,陈某具有规避法院执行的主观故意,并裁定驳回其要求解除边控措施的异议。(敖颖婕)
人民法院报2013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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