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中 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陕民发〔2014〕2号各省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社会团体: 根据《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的要求,为了认真落实《中 共陕西省委常委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方案》精神,现就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职副处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兼任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和理事的不在清理范围)。 2.在社会团体中担任2个以上领导职务,任期超过2届,年龄超过70周岁的退(离)休领导干部。 二、清理的基本原则 1.在行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全部退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2.在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在职党政领导干部,截至2013年底任期未满3年或已到换届时间的,以及本人在社会团体任职期间,工作关系发生变化的,全部退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2013年底任期满3年且尚未到换届时间的,待换届时退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3.在陕部省双重管理,以部委管理为主单位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清理,将协调主管部委,参照我省清理意见执行。 4.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在职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行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5.在职党政领导干部确需在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应从严掌握,必须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6.已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只能在一个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任期不超过2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清理的时间 专项清理工作所涉及的社会团体,按要求召开换届会议或理事会,由领导干部本人提出不再兼任本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辞呈,退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换届变更备案手续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 四、清理的组织领导 1.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专项清理工作。 2.省级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清理工作要求,负责指导所属社会团体进行变更换届工作。2014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所属社会团体清理工作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和省民政厅。 3.逾期未按规定退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省民政厅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结合2014年年检,重点检查党政领导干部兼任(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清理工作,对未完成的,年检将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撤销登记。 5.市、县可参照此《通知》精神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中 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民政厅2014年1月23日 附件社会团体分类说明
按照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行业性、联合性、学术性和专业性四类。
1.行业性社会团体是指由相同或相近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组成,通过沟通本行业企业和从业者与政府的关系,协调同行业的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供行业服务,反映会员需求,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一般以行业协会命名;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标准设置。
2.联合性社会团体由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共同的兴趣、爱好、利益进行横向交流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联合性社会团体分为联谊类社会团体和联合类社会团体两种。联谊类社会团体根据相同人群的需求设置,一般以联谊会命名。联合类社会团体根据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的需求设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标准设置,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命名。
3.学术性社会团体由专家、学者和科研工作者自愿组成,为促进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交叉科学教学研究的深入,普及科学知识、培养人才,促进科学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术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二级学科设置。对符合标准的,一般以学会命名;对未达到学科标准的,则以研究会命名。
4.专业性社会团体是指相同领域的法人组织和专业人士围绕专业技术和专业资金开展专业活动,提高专业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组成的为经济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专业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标准设置。一般以协会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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