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衙门朝南开 发表于 2014-1-18 15:43:59

渭南一科长6年敛财5000余万 雁过拔毛大小通吃

       昨日,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原科长侯福才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利用公司索取钱财  1月17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福才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福才在任渭南市城建局建管科科长期间,主要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和建筑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项工作。侯福才为了牟取私利,利用职务的便利,于2001年11月21日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渭南市祥和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本人实际控制,以“担保、咨询服务”为由,利用该公司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索取钱财。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侯福才让他人负责收钱开票,不做财务记账、不留底子,将通过祥和公司索取的所谓“担保、咨询服务费”转存至他人私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存折中据为己有。2011年5月12日,祥和公司因连续多年未年检被渭南市工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但侯福才仍利用祥和公司为其敛取钱财至事发。  非法敛财金额  索贿2000余万 3080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2006年8月至2012年2月,侯福才向陕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6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2191万余元。截至案发,被告人侯福才拥有财产共计5615万余元,扣除其收受贿赂款项2191万余元和正常收入338万余元(包括工资收入和侯福才其他经营收入),差额3080万余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其本人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福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2191万余元,并致使国家的相关费用流失严重,同时其对308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被告人侯福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西安晚报)

奋斗18 发表于 2014-1-19 18:02:22

{:7_368:}

亦稼亦穑 发表于 2014-1-19 21:17:44

这样的官员多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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