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nymous 发表于 2013-11-21 14:33:26

市民银行卡内5万元被盗刷 法院判各担损失一半

      [摘要]法院认为,银行负有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不泄露的义务。利之所在,弊亦随之。银行卡自1952年在世界上诞生起,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深受人们的钟爱。但在当今刷卡时代,仍难以抵御市场的风浪。如果您的卡有“幸”被盗刷,那也须用平常心来对待。11月13日,西安中院终审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法院最后判决持卡人与银行各担半责。2006年5月,西安的董女士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及对应存折,同时自行设定了密码。2012年3月5日,其父向该卡中汇入5万元存款。7月31日晚,董女士取款时发现该卡内存款50136.17元仅剩下136.17元。经过对该卡交易明细进行查询,发现卡内存款分别于2012年7月20日从ATM机上分7次每次2000元共取走14000元,通过转账转出16000元。7月21日,又分10次每次2000元共取走2万元,两天内该卡5万元存被提取。董女士遂于8月1日向公安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报案。通过警方查询,董女士卡内16000元存款转入一个假身份的叫刘伟的储蓄卡内。警方随即对该款项予以冻结。董女士以其银行卡和密码均未丢失,存款却被他人盗取,银行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及注意义务为由,将发卡银行及支款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两银行赔偿其损失5万元。发卡银行则辩称:因刑事案件未侦破,卡内存款被盗原因不明;取款人取款时卡和密码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储蓄卡丢失或密码泄露是董女士自己的过失,与该行无关,请求驳回董女士的诉请。支款银行则认为其与董女士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将其列为被告,主体错误。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伟卡内的16000元被警方冻结,法院对此款不予处理,原告可向有部门申请处理。对董女士要求两银行承担赔偿损失34000元的诉请,因其未提供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予以驳回。董女士对此判决不服,在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向西安中院提出上诉。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董女士与发卡银行对资金的安全均有相应的义务。银行负有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董女士负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不泄露的义务。因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是基于对方的原因,故对董女士34000元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各半。(陕西日报)

maahp 发表于 2013-11-21 15:28:24

唉,无语了。{:7_389:}{:7_368:}

紫阁 发表于 2013-11-26 22: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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