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3-10-5 20:51:43

投保者错报驾驶人 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本报讯 投保人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投保人担心赔偿错报驾驶人姓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实际驾驶人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2012年9月,原告于君购买一辆丰田牌小型轿车并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险种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至2013年9月4日止。2013年4月9日,原告的姑父康建英有事借用原告的丰田小轿车使用,21时15分时康建英驾驶该车行驶时撞上停在路边由王霞驾驶的小轿车的右前侧,造成两车部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乌兰察布市交通警察支队兴和县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建英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原告与其妻子刘建芳刚参加完同学聚会回家,于君接到姑父电话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险。因担心外人驾驶其轿车保险公司拒赔,便以妻子刘建芳的姓名报险。保险公司接险后未出险。后于君积极赔偿王霞的车辆损失和修理自己的车辆,共支付73017元。被告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与报险时驾驶人不是同一人为由拒绝赔偿,并派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复查,结果不了了之。   法院认为,虽然于君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不是于君或刘建芳驾驶,但驾驶人康建英具有驾驶证,符合保险公司赔偿规定,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对于报险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抗辩意见,因没有证据证明是否骗保,并有交通事故认定证明当时驾驶人为康建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73017元。(袁彦杰)     人民法院报20130928

关注 发表于 2013-10-6 09: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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