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土出售牟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南京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有果
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本报讯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成 媛)未办理取土审批手续,经国土部门多次制止仍非法取土出售牟利。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9月23日该判决已生效。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期间,姜某为偿还赌债,与六合区马鞍街道汤营村西庄组部分村民及汤云组签订虚假的土地转租协议,约定将耕地开挖成鱼塘用于养殖。姜某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11.35亩耕地上取土,并将土方出售牟利,案发时取土总面积已达14余亩,其中耕地11余亩,取土深度3至8米,形成多个深坑,给当地村民正常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安全隐患。案件宣判后,姜某表示不上诉,但其当庭陈述已遭破坏的耕地未及时恢复原状,有可能产生次生事故。六合区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对姜某反映的情况高度重视,案件开庭审理前冒雨对被破坏耕地情况进行现场勘查。为避免类似案件发生,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给区政府和区国土分局。法院建议当地相关部门加强对所辖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法律教育,教育经营户必须严格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因农业结构调整而需占用耕地时,应在办理报批手续后按批准计划使用耕地,严格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种植条件或非法占用耕地。法院建议引导所辖村组依法行使村民自治权,对耕地变更用途的,应广泛征询村民意见,认真核查耕地使用人的真实意图及资质条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的,街道仍应联合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巡查、督导,确保用地符合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计划进行的,对耕地使用人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有关部门处理。法院建议尽快对被告人姜某在耕地上非法取土所致深坑采取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取土回填等措施,避免次生事故及灾害的发生。及时联合国土等相关部门有计划地进行复垦,以便尽早恢复种植条件。亦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要求被告人姜某承担土地恢复原状的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报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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