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3-10-5 16:44:03

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导致了集体资产的较大损失法院认定重大误解补交转让款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集体资产不慎流失       
           法院认定属重大误解挽回集体资产损失       
          
          


本报讯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办事处下属的潍坊市毛巾厂进行股份制改造,但是由于负责改制的该街道办事处三名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导致了集体资产的较大损失。该案历经一、二审,日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协议因存在重大误解予以撤销,判令被告向原告补交转让资产转让款,有效挽回了集体资产损失。法院审理查明,潍坊市毛巾厂成立于1977年,注册资本为267万元人民币,系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办事处的集体企业。1993年4月28日,潍坊市毛巾厂与日本株式会社白兴商会合资成立富兴公司。2002年12月18日,大虞街道办事处决定对潍坊市毛巾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经区政府同意后,大虞街道办事处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企业的改制工作。然而,在毛巾厂改制的过程中,负责改制工作的大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王刚、谭国庆、陈延文误认为潍坊市毛巾厂与富兴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遂将富兴公司的资产纳入到了潍坊市毛巾厂的改制中来,将富兴公司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净资产-11658473.30元,作为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了核算,使潍坊市毛巾厂的资产大量减少,并以此确定了资产买断价格。    2007年4月,检察院以王刚、陈延文、谭国庆涉嫌玩忽职守立案侦查。法院判决认定上述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2009年7月1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为了保护集体资产不流失向大虞街道办事处发出民事督促起诉书,督促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及时追偿损失,并附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潍坊中院的刑事裁定书。为此,奎文区大虞街道办事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大虞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潍坊市富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合同。但是由于原告三名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导致原告对潍坊市毛巾厂改制主体、资产范围发生了重大误解,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致使出让价格计算错误,并由此给原告造成6096166元的较大经济损失,对此应当认定,原告在签订该协议时对协议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对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应予支持。   据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变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资产转让价款,由被告潍坊富民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奎文区人民政府大虞街道办事处资产转让款6096166元。(马瑛杰 任志华) 人民法院报20130924

关注 发表于 2013-10-5 20: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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