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便民摊群点管理办法
本帖最后由 潇潇雷雨 于 2013-9-26 17:10 编辑户县便民摊群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便民摊群点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县城区和各建制镇管理区域内的便民摊群点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便民摊群点,是指临时性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早市、夜市饮食摊点和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类临时性摊点集中经营场所。
设置便民摊群点,是对集贸市场和商业门店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匀的合理补充,是力争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解决弱势群体就业的民心工程。加强便民摊群点管理是规范市容秩序,强化城市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具体措施,是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城市的必然要求。 第四条便民摊群点的设置管理应当遵循“一类街道禁止,二类街道严控,三类街道有序”的设置原则进行。 第五条县城管执法局是我县便民摊群点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摊群点的设置,规划,定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受县城管执法局委托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区内的摊群点设置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牵头负责饮食类摊群摊点健康状况的监督管理,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食品卫生的检查管理。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摊群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并引导便民摊群点经营户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业店铺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批准设置的摊群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八条县城区摊群点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核,有利于维护市容和交通,方便群众生活。 第九条摊群点设置的区域一般应选择县城区二,三类街道。摊群点的类型主要包括:餐饮摊点,农副产品摊点,残疾人修补摊点,放心馒头摊点。 第十条县城管执法局和各建制镇人民政府拟定各自的摊群点设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摊群点经营户需办理《临时性便民摊群点摊位证》及 相关证照 ,城管执法部门定期审核。
第十二条经审批设置的摊群点经营户应向相关部门交纳临时性占道费和卫生费。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设置便民摊群点应做到: (一)有利于维护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具备食具消毒与饮食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 (三)设置标志牌、公示摊群点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投诉电话等; (四)统一定点划线,统一悬挂证照,统一使用经营车辆设施,着统一工作服,统一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和污水桶; (五)建立健全摊群点日常管理制度,采取经营户自发管理与专职监察人员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六)便民摊群点设置区域应距学校校门100米以上,距垃圾箱点等污染源20米以上; (七)遵守和宣传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便民摊群点经营户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自觉遵守便民摊群点的管理规定,保持摊点周围环境干净卫生,整洁有序; (二)持有《临时性便民摊群点摊位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三)按照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经营活动,物品摆放整齐,不乱搭棚亭,不擅自转让摊位; ( 四)不乱倒污水,乱扔垃圾,做到人走摊撤,自觉打扫经营场所卫生; (五)使用清洁并消毒处理的餐具,控制油烟、噪音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六)从事炸、烤、煎、炒等造成的地面污染,应定期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便民摊群点的指导性经营时间为:经营时间原则安排:早市夏季早6时至8时30分,个别路段可延长至10时30分。夜市下午18时至22时;早市冬季早7时至9时,夜市下午18时至22时。特殊情况需调整经营时间的,各设置区域可视实际情况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开发等重大事项需要取消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取消,经营时限未满的,可合理调整其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设置便民摊群点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餐饮类便民摊群点审批程序: 经营户到县城管执法局申请“临时性便民摊群点申请表”→由县城管执法局进行初审,→县食品药监部门核发从业人员健康证,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县城管执法局审核,划线定点,发证。 (二)其他类便民摊群点审批程序: 经营户到县城管执法局申请“临时性便民摊群点申请表”→由县城管执法局进行初审,→对符合设置条件的,由县城管执法局审核,划线定点,发证。 所有摊点,都必须依法办理审核手续,明确经营位置、面积、种类和临时经营期限,持证文明经营。由摊点经营者签订承诺书,相对集中的摊群点实行管理部门监督和摊群点群众自治管理,不符合条件的无证摊点适时坚决取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部门职责 (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便民摊群点“临时性摊位证”的审批管理(包括登记办证、定期审验、依法依规注销或收回证件等),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摊点管理。 (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便民摊群点的规划设置和“四统一”管理(设施统一、标志统一、服装统一、摆放时间统一);负责便民摊群点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负责便民摊群点的初审登记,日常检查和现场管理;抓好便民摊群点的形象管理。 (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便民摊群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便民餐饮摊点食品安全资料盒的建立;负责便民餐饮摊点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做好便民餐饮摊点管理。 (四)县城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做好便民摊群点的管理。 第十九条便民餐饮摊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经营户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食品药监督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相关食品、原料、工具的封存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县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对便民摊群点进行检查,公布本部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将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便民餐饮摊点经营者,适当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二条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便民摊群点乱摆乱放、乱倒垃圾污水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县城区未进行登记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中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拒不服从管理或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便民摊群点予以取缔;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便民餐饮摊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日常监督管理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拒不服从管理或限期未达到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便民餐饮摊点及其半成品加工地点,联合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在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各建制镇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7_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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