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0-9-12 17:18:37

连带责任人向责任人追偿之新闻案例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法可向责任人追偿

   本报讯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8月3日一审判决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支持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追偿垫付款。

   2008年,南昌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接的“昌南经济适用房”外墙涂饰工程包给包工头何岸晖施工,何岸晖雇佣了几十个工人施工,一工人施工时不慎从六楼高处坠地死亡。事后,双方及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书》,言明:“雇主赔偿责任由何岸晖承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故一次性赔偿死者24万元。该款现由何岸晖支付7万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7万元。”公司认为只是因为连带责任替何岸晖支付赔偿费,并无赔偿义务,要求何岸晖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死者确系被告雇佣的施工人员,原告之所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因为其明知道被告没有相应资质而发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何岸晖支付南昌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7万元。(吴 云 傅少华)
   人民法院报20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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