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公安局包庇土地违法犯罪,造成大面积破坏耕地恶果
户县公安局包庇土地违法犯罪,造成大面积破坏耕地严重恶果我于2013年8月1日在户县人民网披露了,户县公安局2007年,对庞光镇双扶砖厂非法用地,挖坡取土违法犯罪案件,越处理,破坏行为越扩大。发帖后,户县公安局视若网闻,无有回应。
于昨天,即8月9日我去公安局控申科咨询。答复,对施幼悌取保候审,这是司法强制措施。
在此我要揭开户县公安局这个,强制措施的面纱。看清户县公安局,包庇犯罪的执法行为过程。
2007年户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庞光镇双扶砖厂非法占地29.85亩,挖坡取土违法案件,于3月20日作出,县国土字第10号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对该砖厂厂长施幼悌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附案卷材料一份共47页。我对户县公安局的执法态度,谈以下几点。
一、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违背土地法律规定。执法走形式。
施幼悌因砖厂破坏耕地,非法取土而犯罪。被户县国土资源局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宗旨是,依法保护耕地。而户县公安局对该砖厂继续破坏耕地,挖坡取土违法犯罪行为,无任何制止措施,直接违背土地法律规定。
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承担的后果。法律规定如重新犯罪应承担法律后果。那么本案被取保候审人根本没有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发生危害性。其行为应属罪上加罪。犯罪行为未停止,不具备取保候审法定要件。户县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是手段,纵容包庇是目底。
取保候审若干规定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取保候审是现有证据不能确认犯罪事实,需要继续查证,因为拘留时效特殊情况最长37天,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而本案犯罪事实由户县政府行政部门已核查取证案卷47页,是政府行政部门依据土地刑事犯罪法律规定依法移送刑事案件。羁押时效内不存在尚不能结案的理由。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目底在于包庇犯罪。
四、取保候审超时效,侦查六年未结案,执法违法,包庇犯罪。
取保候审是为侦查取证留有充分时间,但不能超过一年。户县公安局对本案侦查六年未结案。显然是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案件不向检察院移送,包庇犯罪。
户县公安局纵容该砖厂继续非法取土破坏耕地。又经过五年非法取土,将原非法占用耕地30亩,扩大到60多亩。将坡坎挖到直面高度30多米。耕地破坏特别严重。
宗上向题,户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显然是在渎职犯罪的刀尖上做动作。我强烈要求户县公安局明确回答。请求户县人民政府追查这宗案件。
发帖人:王建民
2013年8月10日
户县公安局应该给网民一个答复。 {:7_368:} {:7_368:} 户县公安局应该给网民一个答复。
补充内容 (2013-8-12 10:00):
这些事情户县检察院应该对户县公安局进行监督失职?或者是上级公安局有监督失职? 我也看看户县公安局还能忍耐多长时间。 户县公安局啊!你能不能向户县法院学习,改变一下工作作风。 {:5_332:} {:7_367:}{:7_368:} {:5_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