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3-8-4 15:47:08

私下买卖经适房法院判合同无效

私下买卖经适房
    法院判合同无效本报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原告夏某返还被告王某的房屋,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夏某的购房款33万元。 2013年3月,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王某所有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以33万元出售给夏某,并约定自出卖人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之日起3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此后,被告实际交付了房屋一套,原告实际给付了房款33万元。因原告未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被告未能按约定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法院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本案中,原告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据此,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杜晴赵晶晶于立辉)人民法院报2013年7月24日

溪水止流 发表于 2013-8-5 08: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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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笑而过 发表于 2013-8-5 11: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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