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下违规建房 触电身亡供电公司疏于管理被判承担四成责任
高压线下违规建房 一泥瓦工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疏于管理被判承担四成责任
本报南通7月15日电村民丁某违规在高压线下建房,泥瓦工罗某为新建房屋的东山墙贴瓷砖时,因拉动紧靠墙体的铁质脚手架不幸触电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及房主丁某、包工头李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罗某本人未尽注意义务,存有一定过错,减轻三被告10%赔偿责任;如皋市供电公司疏于管理,存在明显过错,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262047.31元;房主丁某与包工头分别承担25%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163779.57元。 如皋市如城镇村民丁某早年建有两层楼房,该房东部上空横穿有南北走向10千伏的北汽线高压线,如皋供电公司系该线路的所有者、经营者。2011年5月,丁某在没有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委托包工头李某在自家的空地上另建三层房屋,并与原有房屋形成一个整体。同年8月15日7时许,李某雇请的泥瓦工罗某在丁某家原有二层楼房屋顶与加建三层楼房的交界处,为已建成的三层房屋东山墙贴瓷砖时,因拉动紧靠该墙体的铁质脚手架触电身亡。 经当地公安部门及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多次调解未果,罗某家属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及房主丁某、包工头李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65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供电公司出示了一系列的巡线日报用以证明2011年1至8月份,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对北汽线进行了定期巡视,并未发现问题,其已尽管理义务,请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求。 案件审理中,该院经现场查看和测量,丁某新建房屋南侧对线路边线水平最宽距离为1.83米,北侧为1.51米。 如皋市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所有者、经营者,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应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丁某新建房屋对最靠近线路边线的水平距离最宽处也仅1.83米,不足5米。而北汽线系被告供电公司在丁某原来二层楼房建成后架设,致原有建筑物置于架空高压线路保护区内,作为该线路的所有者,同时又是管理者,对架空高压线路负有更高的巡视责任。被告丁某家所加建房屋从2011年5月份开工至事故发生之日已逾三个月,且丁某三层房屋的主体工程已经建成,被告供电公司在正常巡查线路的情况下,未能掌握到在北汽线保护区内有人建房,存在明显过错。 受害人罗某作为长期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明知工作环境里有高压线路,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雇主,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丁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及电力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在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将房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李某施工,具有选任过失,是造成受害人罗某触电死亡的又一原因,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就受害人罗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确定由如皋市供电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5%赔偿责任,丁某承担25%赔偿责任,罗某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10%责任。房主丁某与供电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建兵章杰) ■连线法官■ 高压线下违章建房隐患多 顾建兵章杰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全国优秀法官、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顾雪红介绍,根据这一规定,供电部门作为高压电的经营者和电力设施产权人对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严格责任。本案中,北汽线系如皋供电公司在丁某家二层楼房建成后架设,致使原有建筑物无形中置于架空高压线路保护区内,作为该线路的所有者,同时又是管理者,应加重对架空高压线路必要的巡视责任,以确保高压线路的安全性要求。而供电公司在丁某历时三个多月的建房时间内,在正常巡查线路的情况下,没有掌握到在北汽线保护区内有人建房,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故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1至1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据顾雪红介绍,本案中,房主丁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建房行为,致使其房屋楼顶与事故高压线的最小距离仅为1.51米,远远小于行政法规规定的5米距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李某作为雇主,明知工作场所区域内存在高压电线,仅是口头提醒雇员注意安全,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应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近年来,高压线下违章建房的行为不但屡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究其原因,是群众对高压电认识的不足所造成的,许多人只停留在模糊的概念,以为只要人身不触碰高压线,都可万事大吉。然而事实上,只要遇上雨天或空气潮湿,高压线都会对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或导电体产生感应放电,即便没有触摸高压线,也会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顾雪红提醒,供电部门应做好日常的巡视检查,制止高压线下的违章建房行为,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攀登变压器台架及杆塔,禁止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人民法院报2013年7月16日 {:7_389:}公正 {:7_368:}教训啊 {:5_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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