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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0日户县国土资源局18号文件,查处关于庞光镇新阳双扶砖厂,非法占用该村坡地29、85亩。又于当年3月22日作出户土监字第3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于3月20日作出县国土字第10号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又于2007年7月3日向户县人民法院递交户土执字332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且将双扶砖厂非法占用该村坡地29、85亩,以及对行为人施幼悌刑事处罚,和强制执行恢复种植条件,一並上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p) C8 t$ R+ l$ H# q T
户县人民法院7月3日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两项,其一是停止取土行为、恢复种植条件。其二是罚款42000元。户县法院2007年9月24日作出户行执审字第532号行政裁定书,不准予执行。理由三条,第一是被执行人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第二是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是强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b' \& ~! k0 c- j+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终旨是切实保护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挖砂、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行为,第一是占用耕地行为,包括建窑,建坟等;第二是毁坏耕地的行为,包括挖砂、取土等。这两种行为都会造成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的后果。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以下两种。第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所谓限期改正,是指责令违法者在确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活动,包括清除砖窑违法建筑物等停止取土活动。限期治理,是指在清除砖窑违法建筑,停止取土的同时,对造成耕地破坏的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达到耕地要求的种植条件。第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决定的同时,依据具体情节,可以作出并处罚金的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其行为人应在本案民事部分,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和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户县人民法院532号不准予执行裁定书,,作此裁判的法官直接违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法定原则。* n, x* e& v3 U( G
户县人民法院有法不依,纵容违法行为人,继续扩大损害。该砖窑继续违法取土。直至2009年9月15日户县人民政府动用大型机械强行挖除。但是这三年的损害就更惨了。2007年3月户县国土局现场勘察,坡地直靣土坎髙度七米。而现在已经挖到近三十米高。原来违法占用耕地30亩,现在违法占用耕地已超过40亩。由于户县法院有法不依,造成破坏耕地后果扩大,至今未能恢复种植条件。要求户县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出解释回应。请求户县人民政府重视查问。
) W2 L, F. a4 O G5 x* U 发帖人:王建民 电话: 13474661919
0 {0 W' h @( K: l3 \( {. q/ Z4 ?. I 2013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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