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报人 发表于 2013-6-20 17:18:30

户县市容园林局关于“城管霸道执法”的信件回复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及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调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贵店是主营自行车销售、租赁的,店外摆放的自行车作为本店的展示商品具有经营性质,已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户县城管执法大队对此店的违规行为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改正的做法符合相关规定。 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县城管执法大队,电话84833111       2013-06-14   

溪水止流 发表于 2013-6-21 08:10:22

坑,说是一个坑!
根据市容管理条例,哪里写着占道经营收费是合理的?

草堂人 发表于 2013-6-21 08: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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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 发表于 2013-6-21 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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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笑而过 发表于 2013-6-21 18: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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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飞的驼鸟 发表于 2013-6-21 19: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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