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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质量纠纷案时认定房有瑕疵要保修 贬值损失也应赔作者: 毛庆明发布时间:2009-10-21 07:00:02本报讯由于房地产商交付的房屋房体有裂缝及渗水现象,业主王某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业主王某加固工程维修费用3.6万余元、房屋贬值损失1.3万余元。 2003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以1.4万余元购买被告开发的宣城市某商城住房一套。2004年1月14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经工程验收合格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在装潢过程中发现房屋房体有裂缝及渗水现象,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同年9月,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与分析,某房地产公司所交付给原告的房屋部分贯穿墙体的裂缝趋于稳定,墙体裂缝和楼板裂缝不会影响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但是应对墙体的裂缝、爆灰和预制板拼缝予以有效修补。后原告与被告针对原告房屋维修经多次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亦未对原告的房屋进行维修。2007年1月17日原告向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宣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付房款义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及设计要求的房屋给原告。但在被告履行交房义务,原告入住该房屋之后,房屋出现裂缝以及渗水现象,房屋质量存在瑕疵,因此被告依法应承担保修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经评估机构评估房屋的加固工程维修费用为3.6万余元,该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因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即使修复仍对其房屋价值存在影响,使其价值受到贬损,经评估机构评估贬值损失为1.3万余元,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贬值损失,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转自人民法院报) {:7_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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