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当事人的默示可视为对合同的认可
本报讯 十多年前,因还不起丈夫生前欠下的巨额债务,朱女士无奈以房抵债。十多年后,朱女士的女儿以协议未经其签字认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协议无效。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朱女士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在农村宅基地上盖了一幢二层楼房,1978年两人生育一女张倩。2000年3月4日,张某因病去世。张某生前欠下了巨额债务,朱女士无力偿还。同村的钱淑兰曾借给张某36000元借款。2000年4月7日,在其他村民见证下,朱女士与钱淑兰签订一份以房抵债协议,约定朱女士将现有的一幢两层楼房以36000元的价格抵债给钱淑兰,如果朱女士三年内不能拿出36000元将楼房赎回,则该楼房属钱淑兰所有。协议签订时张倩在场,但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
协议签订后,朱女士母女一起将房屋内的物品搬入该楼房门前的4间平房内,钱淑兰则搬入该楼房居住。3年后,朱女士未能赎回该房,钱淑兰遂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潢和修缮,且到房管部门领取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
2012年9月,张倩以协议书未经其签字认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母亲和钱淑兰一起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无效。
法庭上,证人到庭证实,朱女士与钱淑兰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虽然张倩没有签字,但当时其也在场。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钱淑兰就以房抵债达成的协议,虽然原告张倩没有签字,但其对协议书的内容是明知的。被告钱淑兰已领取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这表明以房抵债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钱淑兰入住涉案房屋十多年,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该协议,故原告诉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顾建兵 金永南)
■法官说法■
作为的默示即视为同意
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是指民事主体不用语言、文字等方式直接表达其内在意思,而是以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间接地依法律规定、约定、习惯或常理推知其意思的表示形式。默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的默示即推定,是指当事人并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不作为的默示即沉默,是指当事人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消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朱洪说:“作为的默示是一种积极的意思表示方式,其主张权利或接受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可以直接根据其行为确定其意思。”本案原告张倩在母亲签订协议书时已年满22周岁,属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人证明其对以房抵债的协定书内容是明知的,且在事后钱淑兰搬入该房已经实际居住了十多年间,均未提出异议,以其行为表明其知道并认可该协议,现提出反悔,不符合客观事实。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17日 {:7_381:}{:7_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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