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原来是增强了皇权专制,破坏了权力制衡的格局
本帖最后由 素面朝天 于 2013-5-11 07:10 编辑阿云之狱中的法律与朝政
□ 李瑛钧 张业斌 据《宋史》记载,宋神宗于熙宁元年七月曾发布一道敕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也就是说预谋杀人未遂致人伤害的,若向官府自首,则可以减罚。神宗此举的初衷在于以宽仁为治,给犯罪人弃恶从善的自新机会。恰好这时京东路登州发生了一起谋杀案。一名叫阿云的妇人在服母丧期间行聘于韦阿大,“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砍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拮之,欲加刑掠,乃吐实”。 该案事实清楚,阿云因嫌弃韦阿大容貌丑陋,有预谋地实施杀人犯罪,结果未遂并致人重伤,被捕后“按问欲举”,具有自首情节。不过在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上却产生了分别以王安石和司马光为首的两派分歧。该案审理繁复,论争激烈,历时弥久,影响深远,史称阿云之狱。 初审法官登州知州许遵以阿云“许嫁未行”,尚未构成法定婚姻关系,故以一般犯罪主体对待,否则将被列入宋律十恶中的恶逆罪(谋杀亲夫);尔后依照皇帝敕令得出“从减等断遣”的减刑意见,免阿云一死。案件奏报朝廷后,复审机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刑院和大理寺认可许遵关于阿云犯罪主体资格的判断,但在定罪方面,却选择适用与皇帝敕令冲突的宋律条文,即《宋刑统》“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改判阿云以“谋杀已伤”论绞。宋神宗御决时赦免阿云死罪。 许遵不服审刑大理的改判,上书御前提出异议,神宗诏送刑部复审。然而刑部却公然对抗神宗“敕贷阿云死”的终裁,在支持改判意见的同时认定许遵枉法裁判。如果神宗此时接受刑部的复审结果,那么阿云之狱将就此画上句号。但这样一来就意味着不久前颁布的皇帝敕令乃是一纸空文,神宗当然考虑到了这一后果,于是他不动声色地嘉奖许遵并调其入京任职大理寺,以一纸任命暗示了自己的倾向。 岂料御史台(又称台谏,国家监察机构)极力反对许遵调任,御史们纷纷上章弹劾,坚称阿云之狱刑名未定,许遵议法不当,“所见迂执”。弹章瞬间如雪,许遵势单力薄,驳斥不过,遂请求将案件发由两制(为皇帝起草诏书的官员,通常由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担任)讨论。神宗心里明白,尽管台谏矛头表面上直指许遵,但实际上是以否定皇帝敕令效力为最终靶心的。他招来精研律法的翰林学士王安石和司马光共议,两人舌灿莲花,王安石主许遵之见,司马光从刑部所断。皇帝诏从安石所议。但御史滕埔和钱颛仍不依不饶,请求再选官定议。神宗又招来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议,结果三人主安石所议,对此神宗再次予以肯定。 审刑院和大理寺的法官齐恢、王师元等人继续发难,弹劾吕公著“所议为不当”。神宗三诏法官同安石集议,两方反复论辩,法官益坚其说。虽然两方僵局未破,但神宗却在臣僚对抗中敏锐地嗅探到提升敕令地位的机会,他于熙宁二年二月庚子下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在敕律冲突中撕开了以敕破律的口子。同月,王安石拜参政知事,开始主持变法。这一连串事件激起了司马光派士大夫的不满,刑部和御史台联合抗议,拒不执行庚子诏书。宋神宗感觉到形势过于紧张,为缓和对立矛盾,第三次下诏:“自今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以去年七月诏书从事。” 案件到此还未结束。宋神宗经不住此后一干持司马光派观点的臣僚再三请求,将该案交由两府,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和最高军事机关枢密院同议,结果仍是议而不合。最后神宗于熙宁二年八月第四次下诏,废除第三次诏,要求按二月庚子诏书从事。至此,论争了一年之久的谋杀自首法乃定,皇帝敕令成功破律,成为通行全国的法律。 纵观两派的辩论逻辑,司马光原律寻义,在敕律冲突中坚持站在律的立场上;王安石以敕为尊,甚至不惜曲律以从敕。依律“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单纯的杀伤行为不得适用自首减罚;又“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在“所因之罪+杀伤行为”模式中可以适用自首减罚,因为减免的是所因之罪而不是杀伤行为。问题就在于阿云谋杀已伤中的“谋”能否归入“所因之罪”。司马光从律曰不可,禁止自首减罚;王安石从敕曰可,应当自首减罚。 司马光紧扣律文,认为“谋”不能归入“所因之罪”,他主张将“因”解释为数罪之间的先后关系,即在犯劫囚、略卖人之类独立的本无杀伤之意而致伤害的“所因之罪”中才适用自首减罚,而“谋”如果脱离了杀伤的内容,就成了常人平日里的思考谋虑,根本算不上犯罪,换言之,谋只有在实际犯罪中才有意义,单独不构成犯罪。 王安石不惜损律意以奉帝敕,对审刑大理的改判依据做了曲解。“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三者分别对应现代刑法中杀人预备、未遂和既遂。原本律文中“已伤者”和“已杀者”理应理解为谋杀人罪的加重情节,因犯罪后果不同而分别科刑。王安石却根据处刑差异,执意将一罪的三种情节理解为三种独立的犯罪,就此将“谋”独立出来,构成了“所因之罪”的一种。 不管王安石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事实上,这场围绕阿云之狱展开的法律论争究竟谁是谁非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宋神宗获得了全胜。阿云案争议结束后,他旋即降诏:“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不裁者,一断以敕”,并把自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律令格式”修改为“敕令格式”,在将“律”剔除的同时设立专门的编敕机关,保证敕令畅通。 宋神宗的胜利又岂止于此,以敕破律以及支持王安石变法拉开了他扩充皇权的序幕。对于这场敕律之争,人们往往从变法与反变法出发,将王安石归入锐意革新的改革派,将司马光列为谨守成宪的守旧派,认为王安石变法是进步的,为其遭到守旧势力反扑和挤压而扼腕痛心。这种观点忽视了变法背后潜藏着的宋神宗推行皇权专制的真实目的。 宋代神宗之前封建君主官僚制度之所以能够平稳运行并且造就了国运昌盛的大宋王朝,其奥秘之一就是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皇权名义上领导相权,实则受相权牵制,皇权与相权双向制约的同时还受到台谏的监督,形成了君主、宰执、台谏三者之间的相互制衡的格局,具有分权制衡的内在机理,阿云之狱中不断掀起的反对声浪正是这一格局运作的真切写照。随着大宋国力增强,政权趋于稳定,宋神宗不能容忍大权旁落,更不能容忍皇权掣肘。他想要乾纲独断创立伟业追比先皇,就必须在与相权和台谏的斗争中取得胜利,而这胜利的唯一路径和最终效果就是取消对皇权的一切制衡和监督,杜绝分权和反对的可能。 王安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三不足”口号以及严守帝敕的表现正中神宗意欲替皇权“松绑”的下怀。借助王安石变法,神宗分裂原来的士大夫阶层,培养出唯其命是从的变法派官员集团。随着变法推行日久,皇权专制渐成,此时他需要的仅仅是个听话能干的宰臣而已,而王安石又不能屈自为用,因此他利用市易司事件逼安石辞职,终神宗之世,王安石未再入朝。 此后,皇帝本人日益走向前台,独断政务,而宰执则以敬奉成命、趋承左右的疲弱形象出现,监察机构逐渐沦为朝廷附庸,沦为掌权者打击政敌、剥夺士大夫议政自由的工具。在神宗胜利的身后,北宋在他亲手开创的崩溃之路上加速狂奔,交替的党争、政治整肃打掉了政权最后的精神,皇权肆意地折腾摧毁了国家的元气,丧失操守的官僚媚权于朝廷上下,将北宋推入灭亡的深渊。当神宗晚年乾纲独断最终成为现实的时候,龙椅上的他恐怕没有想到,他声称的“变法改革”偏偏“改”掉了最应坚持的东西,而真正需要改革的皇权专制反被他大大增强。“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最危险的权力”这个道理他再也没有机会学习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3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