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处罚金三万元
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处罚金三万元 本报讯 (记者曾妍通讯员易继华)日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系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公司股东。2010年11月,朱某某代表烟花鞭炮厂与临澧县四新岗镇某村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一块面积为159.8亩的土地。2011年1月19日,朱某某以烟花鞭炮厂的名义在有关部门对该宗土地办理了7.31亩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雇请工人对该宗土地进行挖填、平整,建房铺路。 2012年7月5日,经群众举报,被告人朱某某被常德市森林公安局传唤,朱某某如实交代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超使用林地审核面积,违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人民法院报201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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