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户县人民政府发布日期: 2012-05-02
主题分类: 户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3493326/2012-01860
关键词: 司法
文 号: 县政办发〔2012〕68号
《户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17日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户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保护城乡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户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空间,设置广告、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画廊、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指路牌、实物造型等设施;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市容、规范设置,与画乡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
第五条 成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完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程序,理顺户外广告管理职能,定期检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户外广告办),办公室设在县市容园林局(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工作,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负责户外广告有关文件的起草,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审批、收费、检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要配合县户外广告办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管理
第七条 县市容园林局(城管执法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编制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户外广告办负责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户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有关要求规范设置,并自觉接受县户外广告办的管理。
第九条 户县县城一、二类街道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县户外广告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拍卖办法,并组织实施。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县户外广告办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受让人。
第十一条 户县县城一、二类街道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时,可先向县户外广告办提出咨询,经初审广告设置地点、类型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后,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户外广告设置书面申请;
(二)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三)营业执照;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A4版面广告设计结构图及实景效果图各一份);
(五)户外广告设施施工企业相应的资质证书;
(六)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广告的,还应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非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征得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征得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取得批准意见或租赁合同。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
县户外广告办在收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关证明文件后,应根据需要会商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申请人按《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收费许可证》依法交纳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设置户外广告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应当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位置。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按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证规定时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当到县户外广告办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权受让方必须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第三章 设置与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县户外广告办依照《户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到县户外广告办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应当在设施设计方案批准后六十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同意延长一个月仍未完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由县户外广告办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要加强质量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广告主或者户外广告经营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户外广告办备案。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县户外广告办指定。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护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夜间照明。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县户外广告办办理延期手续。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招标、拍卖有关规定办理。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益性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县户外广告办应当书面通知限期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户外广告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责令违法者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
(三)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四)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户外广告办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县户外广告办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日常维修,影响其安全、整洁、完好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县户外广告办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挠县户外广告办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户外广告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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