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农地经营停车场合同无效
租赁农地经营停车场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 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雷某经人介绍陆续向当地村民租赁了农用地,欲建造物流堆场,合同约定钟山村村民将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钟山村的农地租给雷某使用,租用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共计22年整;租金为每年每亩租金6000元。 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国家征用土地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等其他条款。后雷某于2007年1月与徐某达成合作经营意向,准备对此租赁土地开发利用。2007年1月至8月,雷某在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雇用施工人员对该地块平整、压实,并雇人管理施工现场;徐某明知该平整工程未经有关职能部门许可,仍向雷某提供建设资金共计人民币119万余元,后又指示手下参与现场管理,雇用工人修建挡土墙等部分设施。 该施工行为共造成3.4万余平方米农用地原有种植条件被破坏,无法正常耕作,其中包括耕地1.8万余平方米,园地1万余平方米,坑塘水面3000余平方米,沟渠832平方米,农村道路313平方米。 2007年8月,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发现该违法施工行为,在房管局对雷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告诫后,雷某等人并未罢手,而是将该地块租赁给厦门市某运输公司作为停车场使用。 2008年10月,雷某、徐某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雷某、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法院判刑。 这起案件造成的直接危害是,自雷某被逮捕后,涉案农地被空置,雷某也未再缴纳租金,农民利益受到侵犯。钟山村村民遂诉至法院,要求雷某赔偿损失。该系列案件达到数十件之多,并涉及整村村民,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对雷某作出赔偿农民经济损失的判决。人民法院报20130120 {:7_389:}{:7_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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