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时女方提出怀孕事实二审时女方提出怀孕事实
审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二审时女方提出怀孕事实 南通中院二审时女方提出怀孕事实本报讯 因感情不和,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半年后,男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女方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她已经怀孕的临床检验报告,证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准离婚。
12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驳回原告马俊的离婚诉讼请求。
马俊与韩霞于1999年相识,2000年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6月登记结婚。2002年双方一同前往广东打工。2008年,因韩霞怀孕,两人回到老家待产。2008年10月,韩霞生育一女。从2008年年底开始,双方大部分时间处于分居状态,女儿主要随韩霞一起生活。
2011年7月,马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韩霞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现状。因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半年后,马俊再次诉至法院,称其与妻子已分居多年,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随自己生活。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马俊与韩霞离婚,婚生女随母亲韩霞共同生活。
韩霞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双方自2001年结婚以来从未分居,并向法庭提交了其已经怀孕的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临床检验报告单,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准离婚。
马俊辩称,韩霞的怀孕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使韩霞怀孕,也与其没有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委托一审法官与韩霞一同前往医院进行再次检查。经医院做尿妊娠试验,结论显示为阳性,证实韩霞确已怀孕。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从二审中韩霞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已经怀孕,并已经法院核实,且韩霞怀孕系其与马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马俊认为韩霞怀孕与其没有关系,但马俊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韩霞与他人关系密切等,不宜否定韩霞怀孕与马俊的关系,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暂不适宜判决马俊与韩霞离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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