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失地农民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获法院支持
董某是户县五竹镇某村农民,2012年5月11日乘坐户县运输公司公交车从县城回五竹镇,途中公交车和一货车相撞,致董某受伤,经诊断为脾破裂、骨折等,住院62天花去1.6万元。今年年初董某起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户县运输公司赔偿。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董某为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残疾。法庭上,董某提出其所在村组因土地被征收,已经无地可种,成为失地农民,靠在外打工谋生,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户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运输公司与原告形成客运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客运合同约定将原告送到目的地,并在一定范围内保障原告在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原告在乘坐被告车辆时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过高和不合理要求部分,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33225.1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为113119元,按照城镇居民人身损害标准计算。
该判决因双方均未上诉,已经生效。 {:7_390:} {:5_332:} {:5_332:}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