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手术致四级医疗事故 判决后医院拒不执行
2010年,礼泉县人民医院给当地患者马俊英老人做股骨置换术,不但使用了无合格证的植入性材料,而且在具体手术操作中又违反了相关的技术操作规程,最终酿成了一起四级医疗事故。然而,法院有关“医院需承担相应责任”的判决书生效已多日,该医院却迟迟不执行。起因置换术后疼痛难忍2010年5月25日下午5时许,礼泉县时年70岁的马俊英老人用架子车拉了一车干柴。行至自家门前时,她摔了一跤,伤了右腿。次日一大早,在家人的陪伴下,老人前往礼泉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当日,老人入院的主要诊断为:右股骨头颈骨折。6月9日,根据病情,礼泉县人民医院为老人做了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15天后,老人要求出院。其间,共计各项医疗费11359.77元。然而,出院后,马俊英老人仍然感觉手术部位有很大不适,置换后的股骨头肿胀疼痛难忍。怀疑术后的这种不适与医院行医过程不规范有关,马俊英的女儿冯艳宏讲,他们曾多次找医院,但均被一拖再拖。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无奈,次年8月份,家人又带着老人前往西安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检查诊断。诊断结果为:右髋骨骨头置换术后假体松动。随后,在礼泉县卫生局的委托下,冯艳宏代母亲,向咸阳市医学会递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今年年初,咸阳市医学会对此次医疗过程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咸阳市医学会出具的咸阳医鉴10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分析到,医方未能提供术中使用的股骨假体柄(该手术中的一种植入性材料)的合格证,违反了植入性材料的相关使用管理规定。手术违反操作规程此外,医学会在鉴定过程中发现,礼泉县人民医院在具体的手术操作中,扩髓至3号锉的情况下,却给患者使用了2号股骨假体柄,并且手术中还没配合使用规定的骨水泥,这一做法,违反了技术操作规程,“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术后假体松动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最终,根据相关规定,医学会做出了“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等鉴定结论。鉴定书末尾明确写到,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逾期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据悉,此后礼泉县人民医院并未就此结论再次提出鉴定申请。这也就意味着,四级医疗事故的鉴定级别,及鉴定书中关于医疗事故发生原因的种种分析,均属既成事实。判决院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冯艳宏说,鉴定结果出来后,他们又曾多次找礼泉县人民医院进行协商。不过,因“院方只愿对之前手术做更正而不接受其他赔偿”等原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出于“对礼泉县人民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的不信任”,4月19日,马俊英最终放弃了礼泉县人民医院提出的“纠正手术”的建议,而是选择了在西安市中心医院进行全髋节置换术,共计花费各项医疗费53263.15元。当月末,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马俊英就此事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份,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礼泉县人民医院在为患者医疗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违反植入性材料使用管理规定,其存在过错,这一过错与马俊英受到伤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且,“医方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此外,法院还认为,马俊英在礼泉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属于原发病医疗费用,不应在赔偿范围内,其医疗索赔标准应以第二次就医的医疗费计算。因此,最终法院根据医方与马俊英承担主要与次要责任为依据,判决礼泉县人民医院赔偿马俊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876元。有效的上诉期内,礼泉县人民医院并未上诉。执行医院迟迟不执行判决结果然而,让马俊英等人没想到的是,直到昨日记者采访时,礼泉县人民医院仍迟迟不肯执行赔偿判决。昨日,礼泉县人民医院主管业务的副院长陈一江表示,“不执行是有原因的。”陈解释,得知患者手术出问题后,他们多次提出为其纠正这种医疗过失行为,但患者及其家属坚持去西安接受二次手术。而相比他们自己医院及咸阳市其它有资质做这种手术的医院,很明显西安医院的医疗费用要高出很多。“对于这一点,我们很不能接受,认为不公平。”陈一江说。判决书生效,意味着判决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性。按照常理,即就是礼泉县人民医院认为已生效的判决书不公平,也不能够影响对已生效的判决书的执行。另外,礼泉县人民医院若真的觉得患者之前行为有不妥,其实完全可以另案处理,而不应该以此作为不执行判决结果的借口。对此,陈一江说:“你提的这个观点倒是正确,那就等法院强制执行时再说吧。”县卫生局称已无权干涉礼泉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马秉华介绍,事故发生后,礼泉县卫生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同县医院领导取得联系,并对事情做了调查。同时,责成医院尽最大努力积极妥善处理事后。此外,马秉华表示,卫生局还紧急召开了专门的卫生系统大会,对县医院的这起医疗事故作大会通报批评,并提醒广大医务人员以此为戒,以高度的责任感审慎行医。不过,对于判决书生效3个多月后,礼泉县人民医院一直迟迟不执行判决的做法,马秉华说,因为司法机关已经介入,“主管部门就无权再干涉了。”据悉,目前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已受理了冯艳宏代母亲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报记者冼兴◎相关链接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编后医者仁者很惊讶,一名医院副院长能说出这样的话,“那就等法院强制执行时再说”,作为主要领导人之一,从医疗事故发生开始到现在,似乎始终觉得这件事情无伤大雅,甚至有些不痛不痒,作为一位医疗从业者,如此态度如何为病人服务,如何让病人放心,如何配称“医者”二字。面对疾病痛苦,病人将所有希望寄托于医院,但不曾想到,手术不但没有治愈疾病,反倒让疼痛增加,这次疼的不光是身体,还有内心,还有病人背后的家庭。医院本为治病救人的地方,在手术操作中更应有着严谨、科学的行医态度及救死扶伤的医德医风,然而上述医院在手术操作中公然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事故,这是对患者生命的极其不负责任。并且在造成医疗事故后,不但没有及时道歉、补救,反倒和患者玩起了“持久战”,而院方所谓不公平是:他们医院做手术便宜。院方只停留在利益表面,可曾想到病人所承受的痛苦和煎熬,试问,病人如何再能相信你?如果说是手术技术上的失误,尚且可以原谅,但如此违规操作上的错误,如何原谅!院方应该从自身进行深刻反思,严格规范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从新树立患者对医院的信心。高高兴兴出院是很多病人所期盼的,如果医者能坚守医德,真心、诚心、用心为病人着想,相信医患纠纷会越来越少,我们期待身边能有更多坚守仁心医术的好医生,用医德撑起人们对医院的信任.来源:今日咸阳 好文章,有理有节。感谢楼主的转发。{:7_396:} 患者真是很无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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