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颖安 发表于 2012-8-31 09:29:52

沈德咏: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之路

   沈德咏,汉族,1954年2月生,江西修水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    口述实录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撰写/整理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进行了大胆改革,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判,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由此诞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已成为时代要求和现实可能。
    人民法院推进少年法庭改革、开展少年司法审判工作,有三方面的重要依据:一是政策依据,主要是党中央提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二是法律依据,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三是实践依据,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犯罪低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加强司法保护,有效预防、矫治、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现实需要。
    “最重要经验是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继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后,1991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1998年,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和海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
    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随着少年法庭的专门审判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日益成熟,它的建立和完善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以借鉴,而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不断积累经验,边试边行。
    回顾这些,我觉得这其中一条最重要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与和谐司法理念,探索并遵循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客观规律和正确途径,积极稳妥地推动少年司法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同年8月下发《关于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选择了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基础好,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进一步推动了涉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近30年的改革探索实践,人民法院创立了一套独具特色并富有成效的少年审判制度和机制。现在已经很成熟的做法如社会调查制度、法庭教育制度、圆桌审判制度、心理评估干预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人民陪审员深入参与机制等,这些制度机制构成了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调查研究指导实践不断深化”    我国少年司法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是司法制度领域的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我觉得它的发展更加需要少年司法领域调查研究的不断深入。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少年司法的调查研究工作,曾多次组织检查组对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开展抽查、调研,通过深入基层、召开座谈会和现场观摩等形式,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形成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行性的调研报告报送全国人大等中央国家机关,同时还以“情况通报”的形式,将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各地必须清除少年司法审判工作中不符合党和国家政策、不符合少年司法发展规律的“死角”,并将相关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底数清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怎么准确掌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就成了当务之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计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统计表,并对1984年至2008年25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系统研究,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同时向中央综治委报送了《二十五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分析报告》,为加强未成年人的服务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能动司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我看来,我国少年司法与成人司法最重要的不同,就是始终从国家未来、民族希望的高度,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力、有效的司法保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少年司法工作。对如何处理犯罪未成年人,很早就提出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人民法院将上述方针、原则细化、深化于具体工作中,在审判方式方法上有很多创新。
    实行“寓教于审”工作制度,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感化;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努力营造和谐的审判氛围,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和对抗情绪;在审判中引入心理评估干预机制,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矫治其不健康的心理和认知。对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也很重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成年当事人妥善处理民事权利,切实履行民事义务,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案件审结后,少年法庭法官要进行判后跟踪帮教或者判后回访,对生活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还要积极和有关部门协调,帮助解决司法救助、复学安置等问题。人民法院还十分重视庭审以外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很多少年法庭的法官被聘为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增强中小学生的感性认识,帮助和教育中小学生增强预防犯罪和自我保护的认识和能力。一些优秀的少年法庭女法官被亲切地称为“法官妈妈”。
    做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维权,作为少年司法制度实践的重要内容,始终是司法机关恪守的工作职责和追求的目标。
    全国法院少年法庭还从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及防控、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将工作从法庭延伸到家庭、学校和社区,将司法审判过程转化为亲民、爱民、护民的具体实践,在宣示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也注重把司法的人文关怀传递给涉案的未成年被告人和其家庭。同时,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势,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努力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各级人民法院还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坚持做好涉诉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保护工作,在司法活动中努力探索对涉诉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开展对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从经济上给予这些未成年人一定的资助,解决燃眉之急,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整合资源构建网络工作格局”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现综合治理。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少年法庭已经建立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共同致力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矫治工作。
    1991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指导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建立相应制度,形成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
    2010年,在中央综治委的领导下,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对这一文件进行认真修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文件下发后,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增强了政法机关相互配合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除了司法机关外,政府各有关部门、学校、群众团体、社区组织等也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参与预防、控制、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管理工作。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确立了“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的确立,使防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责任由原来只有公、检、法、司承担,逐渐转变为多部门共同承担,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面更宽,防控机制更科学,防控效果也更好。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共青团中央等13个中央机关共同发布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指导意见》,并在法院系统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积极参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组织开展“青少年维权岗”进社区、乡村活动,就近就便解决青少年的司法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
    2012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四机关又联合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了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特殊人群的协同管理。由于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防控与权益保护已初步形成齐抓共管的网络化工作格局。
    “稳中求进实现改革总体目标”    少年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建立独立完善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体系。当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体,以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法规体系。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现阶段的未成年人法规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满足人民群众对少年司法工作的需求相比,也还有一定的距离。
    期望随着少年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立法机关统一适时出台专门的少年法和少年审判方面的法律,通过立法的顶层设计,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少年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高和拓展,解决少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我认为,今后,人民法院在建设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进程中,仍将会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在巩固少年审判机构、稳定少年法官队伍的基础上,加强资源整合,完善多元化的少年司法组织格局,根据案件受理情况,需要集中管辖的可考虑集中管辖,需要设置独立建制少年审判庭的及时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对于未成年人案件集中、少年审判工作制度和配套工作机制比较健全完善的中心城市,在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整体框架内,可考虑适时设置专门的少年法院。
    终归到一点,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只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少年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只要有利于统一少年司法尺度,提高少年司法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展示我国少年司法的国际形象,我们就会努力争取,积极尝试,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之路。
    说起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首度试水,曾长期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着重强调了改革之初党中央提出的重要方针政策、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依据这三方面时代背景。
    多年来,人民法院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每一步都走得坚定踏实,可以说是与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足社会实际、深入调研、勇于创新密不可分。
    “与建立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这一终极目标相比,目前改革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沈德咏对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有着清醒的认知。他期盼着能有专门的少年法律从立法层面为司法实践中的困境解局,期盼着少年法院的破茧成蝶。
    大事记
    1984年10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进行了大胆改革,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由此诞生。
    1991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1998年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和海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    2006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同年8月下发《关于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的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    1991年和1995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和2006年 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少年司法审判领域最新经验和最新成果,又分别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从七个方面对少年法庭基础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1991年 公、检、法、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确立了“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2010年,在中央综治委的领导下,公、检、法、司以及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对这一文件进行认真修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    1991年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确立了“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    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共青团中央等13个中央机关共同发布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指导意见》,并在法院系统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2年 公、检、法、司联合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了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特殊人群的协同管理。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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