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大安全事故看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从特大安全事故看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牵动人们的心,36条生命一瞬间就消失了,街谈巷议中,无不感叹生命的脆弱和无常。事故责任是议论的话题,事故处理也是关注的焦点。这几年重大事故不断,事故赔偿标准一而再再而三变化,有些神秘,有些迷茫。
人身损害经常发生,国家法律对损害赔偿不可能不做规定。
以损害造成人死亡为目标,查阅法律,可以看到以下几个标准:
一、人身侵权民事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此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赔偿标准:丧葬费按照陕西省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19521.5元、死亡赔偿金按照陕西省2011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364900元、按照陕西省2011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005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要根据被抚养人人数、年龄具体计算;精神抚慰金没有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由法院根据过错、手段、后果、获利等情节自由量裁。其中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两项合计城镇居民为384421.5元,农村居民为120081.5元。
二、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2010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赔偿标准:丧葬费按照各个工伤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以西安市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就是20839.5元;死亡赔偿金按照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计算为436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要根据被抚养人人数、年龄具体计算。其中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两项合计457039.5元。
三、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2010年《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赔偿项目: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一次性丧葬费等赔偿金。 赔偿标准:一次性死亡赔偿金按照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计算为436200元;一次性丧葬费等赔偿金按照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计算为218100元,两项合计654300元。
四、消费侵权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下列标准支付费用:(一)医疗费:按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二)护理费:受害者在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雇请护理人员的费用(按雇请一人计算);(三)误工费:按受害者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四)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分别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十倍至二十倍、五倍至十五倍计算;(五)丧葬费:按照当年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二十倍计算;(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按当地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被扶养人,按扶养到十八周岁计算;对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按扶养五至二十年计算。前款规定的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99年《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人实际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二)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雇请护理人员所需费用(按雇请一人计算);(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四)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器具费用:按照受害人购置普及型器具所需的费用计算;(五)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居民上年度平均生活费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计算;(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居民上年度平均生活费的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上年度平均生活费的二十倍计算;(九)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抚养的人或者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抚养到十八周岁计算;对其他无劳动能力的,按照抚养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计算。 法律、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赔偿标准: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西安市基本费用大约为2-3千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各市、县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以陕西省2011年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为275660元,以2011年陕西省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为899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要根据被抚养人人数、年龄具体计算。
一起多人死亡的事故,各个人的身份不同,涉及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因为是劳动关系就是工伤,非法用工员工死亡的是非法用工死亡,消费活动中死亡是消费侵权,其他是一般人身侵权。比如“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中,客车司机是运输公司的员工,事故死亡就是工亡,可以要求公司、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乘客乘坐公交车是消费行为,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客车上所有人还可以要求罐车承担一般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各种法律关系赔偿标准不一样,同命不同价。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可以不再区分劳动关系、消费关系、人身侵权关系,统一按照一个标准赔偿。只是这个统一的数额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计算标准。当然可以是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最高标准,制定模型。
2011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当地规定不准律师代理事故处理纠纷。官方最初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15万元,加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2000元,再加2万元的最高保险金,合起来为17.2万元。受到质疑后,几经讨论,善后工作组对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17.2万元为基数,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为37.2万元,另外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丧葬费等共计50万元。第一个达成的赔偿协议就是50万元。温家宝总理视察后,重新研究,参考了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善后赔偿和救助方案,以侵权责任法为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遇难人员赔偿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547180元+15325元+50000元+300000元=915000元),合计金额91.5万元,其死亡赔偿金按照2010年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丧葬费2010年按照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浙江省法院审判实践对侵权造成死亡的一般赔偿标准50000元确定,一次性救助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一般家庭被扶养人和扶养人人数等情形,按每位遇难者平均有1个子女、1位父母被扶养,且需分别扶养10年、5年计算,(17858元×10年)+(17858×5)=267870元。从最初的17.2万元,到50万元,再到91.5万元,实际是标准选取的不同。但是这起事故是国有铁路运行事故,责任本来就是铁道部承担就是国家承担,处理中是政府主导,协议处理,没有经过司法,没有判例意义。其他非国家公用企业的事故,政府是否应当买单,不可类比。
2011年西安市“11.14”爆炸事件赔偿标准还没有公布。我们期待“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有公平的赔偿标准,给死者一个公正的交代。 律师的分析透彻,明白。愿少点事故,多一份责任心。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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