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卫兵的“谋杀罪”:非正当法必须向正义屈服
女卫兵的“谋杀罪” □ 伊卫风 第81届奥斯卡金像奖的最佳女演员给了凯特·温丝莱特,因为她在电影《生死朗读》中成功地塑造了一名纳粹女卫兵汉娜·施密特的形象。凯特的演技自是无可挑剔,但其饰演的汉娜角色却令人深思。 汉娜曾经是工人,听闻纳粹党卫队招募工作人员,21岁的她报名参加了,此后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监管犹太女犯,每个月从中挑选出60名人犯到奥斯维辛集中营中处决。 二战之后,汉娜成了一名电车售票员,因工作出色还受到了嘉奖。大约是1958年的冬天,她下班后碰见病倒在路边的麦克,一个15岁的中学生,便救助了他。3个月后,麦克康复,去找汉娜表示感谢,结果两人产生了一段忘年之恋。 后来,汉娜不辞而别,麦克再次见到她的时候,是在1966年审判二战战犯的法庭上,汉娜因谋杀罪受到起诉,麦克此时已是海德堡大学法律系的学生,与同学一起旁听此案。 法官最后以“谋杀罪”判决汉娜终身监禁,汉娜从此在监狱中服刑,而她唯一与外界的联系人就是麦克。在服刑的二十多年里,汉娜最大的收获就是学会了阅读,不再是个文盲了,但她即将出狱的时候,却在监狱中自杀了。 汉娜的“谋杀罪” 在整个审判中,汉娜详细地描述了她的工作:连同她共有6名卫兵负责监管所有女犯,由于女犯人数很多,并不断增加,而监狱的空间又十分有限,所以她们每人每月要挑出10名人犯“处理”掉,以便腾出更多的空间来容纳新增的人犯,这是“谋杀罪”的一个理由。 此外,“谋杀罪”最重要的根据是教堂火灾。卫兵们带着300多名女犯到达一所乡村教堂,突然的空袭使教堂坍塌并着火,四周陷入混乱之中,此时女犯们仍被关在教堂内,卫兵们没有打开教堂大门让这些女犯们逃离危险,而是任由她们被活活烧死,最终仅留下两名幸存者。 法官问她,“为何你不打开门?”汉娜说,“我们是卫兵,把囚犯关押起来是我们的职责,不能让她们逃走。”更何况外面的秩序无法控制,空袭、坍塌、着火、惊叫等等,所以她们就更不能开门放出那些囚犯引起更大的混乱,如果因大火致使女犯逃逸,汉娜等人则要受到惩罚。 法官最后还是认为,卫兵们明知发生了火灾,却做出了不开门的决定,宁愿让女犯们被烧死也不愿让她们逃走,所以“谋杀罪”成立是毫无疑问的,而且所有的证据都表明汉娜是这个决定的主使者,一份当年的报告显示汉娜是主笔人。其实,只要汉娜当庭能够证明这不是她的笔迹,那么,她就只会得到四年三个月的监禁,但她拒绝了笔迹鉴定,承认报告是她写的,汉娜为何不愿做笔迹鉴定? 汉娜与艾希曼 汉娜的遭遇令人想起“耶路撒冷的艾希曼”。1961年4月11日的耶路撒冷,鲁道夫·艾希曼作为纳粹的高级长官也经历了类似的审判。面对15名法官,艾希曼在法庭上彬彬有礼,承认法庭供述的种族犯罪、反人道罪、战争犯罪等罪名。与汉娜完全不同的是,艾希曼积极为自己辩解,并且声称自己不过是在执行命令而已。 辩护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艾希曼只在上帝面前感到有罪,并没有在法律面前感到有罪”。换言之,“辩方显然更倾向进行无罪辩护,即在当时的纳粹法律制度下,他的所作所为并没有错,他并非因犯罪行为而是‘国家行为’受到指控。”这也就是说,艾希曼虽然坦承上述的指控,但认为那是“国家行为”的结果,他只不过是这种行为的执行者而已,是在表达国家意志。现在法庭对他进行审判,要他承担抽象的纳粹国家本应承担的后果,其实是让他成为替罪羊。 法官们最终判处艾希曼绞刑,可是这样判决所引发的争论并未随之而终结。在整个纳粹统治期间,像艾希曼这样的人物比比皆是,这些人的问题在于他们完全没有反思自己行动的意义,从而形成了一种“平庸的恶”——无动机地按罪恶统治的法律办事,因而心安理得地逃避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责任。 艾希曼与汉娜作为官僚制度中的行动者,想要质疑或反对整个国家的官僚制度,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因为他们都是这种制度的既得利益者,拥有权力还得到嘉奖。以至于他们所执行的命令是否正当,他们似乎从未反思过,而且没有能力去质疑,因为他们不过是整个官僚体制中的“螺丝钉”而已,尤其面对一个抽象的、符号化的纳粹国家时,他们的反思似乎成了一种反讽。 “抽象犯罪” 汉娜不愿做笔迹鉴定——仅仅害怕别人知道自己是个文盲。在笔者看来,羞于说出自己是个文盲或许是个原因,但这并不是关键所在,真正令她无法理解的是,二战结束了,纳粹德国战败,也就受到了全世界人民的批判和谴责,汉娜们困惑的是为何要她们承担“国家行动”的后果? 作为国家命令的执行者现在却要承担“国家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这不仅是文盲汉娜无法理解的,就连受过教育的艾希曼也无法理解,还有许许多多纳粹国家的工作人员更是无法理解。如果要追究责任,那就必须追究到国家的“犯罪行为”,可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国家本来就是个抽象的概念,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符号、仪式、象征来表达自己,具体的行动者只是国家的符号化身。此时的纳粹国家已经不存在了,而国家机器上的“螺丝钉”——具体的行动者——依然存在,那么国家的“犯罪行为”就必须有这些具体的行动者来承担。 正如艾希曼所说的,他的行为不过是在执行国家的命令,而这些命令是完全抽象,例如在官方文件上根本看不到“屠杀”、“枪毙”等类似的字眼,而是“处理”、“清理”等词汇,但所有人都知道这些词汇的含义,也知道如何处理这些文件。 官方的文件、词汇构成了一种“抽象犯罪”,这类似于今天在行政法中“抽象行政行为”,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同样的道理,“抽象犯罪”也是无法追究具体的责任,更无法施加相应的惩罚,所以对汉娜的审判,法官们只能从抽象到具体,把“抽象犯罪”变成了一个具体明确的“谋杀行为”,即当教堂着火时汉娜没有放出女犯,任由她们被火烧死,这就是切切实实地“谋杀”,所有人几乎无需严谨的逻辑推理都能明白。 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汉娜,还是艾希曼,对他们的审判都将“抽象犯罪”具体化,法官为了促成这样的审判结果,可谓殚精竭虑。可问题在于,涉及纳粹官僚制度的“抽象犯罪”却被人为地遮蔽了。 但是,二战后,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律的不法和超越法律的法》一文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试图解决上述的困境:所有的法律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随意否定其效力;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目的性和正义;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那么作为“非正当法”的法律就必须向正义屈服。 由此出发,“抽象犯罪”就完全不再是个问题了。汉娜、艾希曼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行动不过是执行国家的法律,认为自己遵守了国家的法律。可是,按照拉德布鲁赫公式,这样的法律已经完全背离了正义的要求,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所以,纳粹德国的法律就不再是法律了,那么,所有据此而行动的人,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也就理所当然地失去了合法性。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人民法院报20120504 做做看哦,谢谢提供 {:8_405:}{:8_405:} 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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