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无据 法院依法判令赔偿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覃某诉保险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覃某夫妇的儿子小覃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料在保险合同生效的当天小覃即在一场意外中身故,覃某夫妇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造成小覃死亡的事故属于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覃某夫妇不服,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0元。 原告覃某夫妇认为,其子小覃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依法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因而,在小覃于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而意外身亡后,他们作为其法定受益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小覃的死亡是由于其违法电鱼触电而造成的,依照合同约定属于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因此不应该支付保险赔偿金。 青秀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覃与保险公司双方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合同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小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而意外身亡,覃某夫妇作为其法定受益人,依约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而保险公司未履行约定的赔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小覃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覃某夫妇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南宁青秀频道 办理保险一定要慎重,格式条款中有很多瑕疵,要让经办人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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