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作业触电身亡 雇主未尽安全教育之责赔偿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7-14 15:55 编辑中国法院网讯 因工地作业时遭遇大雨,张某为避雨不慎触电死亡。死者家属将雇主公司及作业工地所属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雇主岩土公司赔偿38万余元。岩土公司因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8年5月,具有甲级勘察资质的岩土公司与时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双方约定岩土公司对洪庙砖瓦厂工地桩基工程进行勘察。5月23日上午,岩土公司派临时受雇员张某去工地上从事勘察工作。然而天公不作美,顿时下起了暴雨。为避雨张某进入工地上的一幢楼房内,他未对警示标志引起注意,爬上了二楼配电房,配电间无门锁,部分配电箱门缺损,站立在电箱旁的张某不慎发生触电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此,张某的近亲属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赔偿损失4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岩土公司赔偿张某近亲属事故赔款38万余元。
岩土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二楼配电间无明显的警示标志,时兴公司应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二楼配电间并非是时兴公司委托的勘察场地。而事实上,时兴公司为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也在通往该配电间的楼道及配电间的内墙壁上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岩土公司作为具有甲级勘察资质的公司,应对雇佣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及严格管理。因岩土公司的员工缺乏安全意识,无视危险警示标志的存在,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配电间,造成了触电死亡的后果,对此,应由岩土公司自行按有关规定向员工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兴公司在配电间设置了危险警示标志,已尽必要的注意及提醒义务,因此,岩土公司要求时兴公司对张某触电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市一中院作出前述二审终审判决。 安全教育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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