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颖安 发表于 2012-5-15 14:30:38

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女高管怀孕被辞事件


  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5月7日,新华社全文播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在社会各界密切关注这一重点保护女职工生育权利的法规之时,5月9日,媒体报道了太平洋女性网女高管怀孕被辞事件,引发多方关注。


怀孕意外被“离职”

  自称“三高(高学历、高收入、高年龄)”女性的董女士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会因为怀孕走上维权之路。

  董女士2011年2月底进入太平洋女性网工作,先后担任执行总编辑、总编辑。

  太平洋网络有限公司在港交所发布的2011年报显示,太平洋女性网的收入为5180万元,比2010年上升105.6%。可以看出,董女士2011年进入太平洋女性网工作后,太平洋女性网业绩飙升。

  4月19日上午,董女士在广东省中医院经B超检验确认怀孕,被诊“先兆性流产”。

  一直忙于事业,今年已经34岁的董女士原本打算今年下半年怀孕,意外怀孕后最终还是决定保胎。“当时出现先兆性流产,医生建议静养。”董女士告诉本报记者。

  担心因为自己怀孕“影响到公司的工作”,同时也“方便领导及时调整,不会措手不及”,董女士当天晚上就将自己怀孕的消息短信告知了主管领导——太平洋网络公司高级副总裁李小姐(MAGGIE)。

  之后发生的事情超出了董女士的预料。

  4月24日,李小姐与董女士谈话,以董女士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董女士主动辞职,“因为你今天这个位置太重要了,太重要的结果是老板不愿有任何闪失”,“大家好聚好散”,在一段董女士提供的二人当日的谈话录音中,李小姐如是说。

  “每个女人都会经历这个阶段,你不能因为这个,就把人赶紧辞了。” 董女士拒绝辞职。

  当董女士下午谈完话回到自己办公桌后,发现自己的电脑打不开。后得知是公司高层下令对其封电脑、销门卡、注销内部邮箱账号、停止公司内网使用权限。

  董女士随即找到公司首席营运官张小姐。“你怀孕之后,没办法保证工作时间。以你的年龄、体质、状况,我觉得不妨把孩子生完,再看看怎么去考虑进一步的合作空间和机会。”张小姐说。董女士仍未同意辞职。

  4月26日,董女士获悉公司已经向经理层宣布自己“离职”。

  随后董女士收到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发出的通知:“经公司慎重研究,同意你的辞职申请。你的辞职自2012年4月25日起生效。因你的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2年4月25日起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2年4月25日起解除。”


董女士:公司“混淆了时间顺序”

  董女士说,公司发出的“同意你的辞职申请”的通知,针对的是今年3月初自己提出的辞职申请,但是那个事情4月16日就已经结束了。公司“混淆了时间顺序”。

  原来,2012年3月6日上午,董女士曾发短信给张小姐提辞职。对此,董女士解释,因为工作已经满一年,业绩非常突出,要与公司重谈薪水,但是张小姐一直拖着没表态。

  之后,太平洋女性网事务由MAGGIE负责。

  董女士告诉记者,4月12日,MAGGIE找到她,表示张小姐和自己都希望她留下来,称薪水没有问题。4月16日8时51分,董女士发短信给MAGGIE,“经过慎重考虑,能和你一起,抓住行业快速发展时机,把PCLADY(注:太平洋女性网)作成行业标杆,对我来说是一件有价值有意思的事。我愿意与你鼎力合作,共襄事业。”

  对于公司的做法,董小姐直呼“很没人性”,“违反国家劳动法规定”,“挑战国务院女职工保障新规”,希望能通过劳动仲裁撤销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太平洋女性网:董女士所言并非客观事实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5月11日11时56分在太平洋女性网公开发表声明。

  公开声明称:近日,我司获悉我司原雇员董××女士在媒体大肆发布声称我司在她怀孕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单方解除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损害她的合法权益的信息。我司认为,董女士对外发布的信息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她对其辞职一事发生的全过程断章取义,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因其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我司的声誉已受到侵害,我司日常的管理秩序也受到干扰。为消除影响,我司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1.董××女士与我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她本人向我司提出辞职申请后我司同意其辞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董女士提出辞职的申请,我司尊重其个人职业选择,同意其辞职。

  2.如董××女士认为我司同意其辞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董女士可与我司进行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因此,董女士应立即停止在各媒体继续发布侵害我司声誉的一切信息,避免因其发布行为导致在董女士与我司之间产生法律纠纷。

  相关证据我司将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中向相关部门提交。


劳动监察大队:主动介入调查

  记者获悉,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在的广州市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在从媒体获悉此事后,主动与董女士联系,了解情况。劳动监察大队已约董女士和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双方于5月14日下午见面协商。董女士亦正式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销4月24日作出的“同意辞职”通知,并针对公开声明中的虚假内容赔礼道歉。

  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赵启民副大队长5月11日下午告诉本报记者,主动联系董女士是“我们的工作职责”,因为董女士“没有举报、没有投诉”,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希望促使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走法律途径。”

  “如果协商可以满足我们的诉求当然更好。”董女士代理人、广州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刘尚中律师告诉本报记者。

  天河区妇联也于5月11日下午主动联系董女士,“天河区妇联送来问候,感谢!”董女士在其微博中写道。

  5月11日,本报记者联系天河区妇联。随后,天河区妇联给本报发来一份题为《关于太平洋女性网女高管怀孕被辞事件情况报告》的传真。

  该报告称:“太平洋女性网女高管怀孕被辞事件在媒体曝光后,我区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调处此事。对此,我会密切关注,积极联系区有关职能部门了解事态进展;向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主管单位和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目前,此事正在调处之中,我会将密切关注,并依法依规履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职能。”


专家视点单位以“同意辞职”为由单方解约违法

  围绕太平洋女性网总编辑怀孕被“辞”事件,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生育权益,本报记者专访了劳动法专家、法律事务工作者和社会性别专家。


用人单位涉嫌违法

  对于董女士怀孕被辞,“显然是公司的过错更大。”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部主任景彤律师说,在董女士确认怀孕之后,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能再以“同意董女士辞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景彤介绍,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女员工怀孕,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怀孕女员工劳动合同违法。”

  景彤告诉本报记者,董女士掌握的病历、录音、短信、网页截图、通知等证据能够证明“董女士向公司说明怀孕之前,公司与董女士并未就辞职达成一致,董女士撤回辞职申请;公司发出同意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在董女士向公司说明怀孕之后”,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角度看,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这也是不明智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告诉本报记者,此事借助于网络迅速传播,其负面影响对企业形象所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善待怀孕女职工的成本。尤其是一个上市公司,将直接影响股价。如果在发达国家,有可能引发股东诉讼和公众抵制其产品,其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建立推定解雇制度

  在刘明辉看来,女性因怀孕即遭单位辞退的现象具有普遍性。刘明辉分析,我国相关法律缺乏推定解雇制度和鼓励用人单位雇佣女工的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基于趋利本性以及对生育的社会价值的认识不足,不愿承担社会责任,并且对此类案件曝光后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

  在刘明辉看来,国家应尽快建立推定解雇制度,“在员工被迫辞职的情况下,裁决复职或者赔偿。”

  “可借鉴加拿大判例法对‘推定解雇’的概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界定。”刘明辉说,可表述为“推定解雇是指由雇员被迫或者被引诱辞职的行为推导出雇主有解雇雇员的故意,因而认定雇员的辞职行为属于雇主不公正解雇雇员的一种方式。” 推定解雇的形式显示出雇员自动辞职的表征,而内涵却是雇主变相解雇雇员。


尽早寻求法律帮助

  对于当事人董女士,景彤建议,她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如果公司没有跟董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可以向公司主张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更多的职场女性,刘明辉建议,尽量不要在“自动辞职书”上签字,否则很难胜诉。“因为原告对于单位的胁迫行为举证太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怀孕妇女自动辞职是不违法的,在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也领不到经济补偿金。

  “尽早寻求法律帮助,可以打公益组织的热线电话。”刘明辉说,律师会建议,别违纪,留下上班被拒的证据。只要不辞职又没有严重违纪的情形,那么一旦胜诉,就会补发其间的工资;只要劳动者坚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会得到支持。即使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获得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景彤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醒广大职场女性,在选择用人单位时,应当考察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原始的工作记录和材料;在遇到合法劳动权益被侵害时,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通过协商、谈判、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来源:中国妇女报

关注 发表于 2012-7-4 13: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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