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观点之-----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其从事的活动有一定的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对于受害人事先预测风险而自愿参加而遭受损害的,应当免除活动组织者的侵权责任。构成自甘风险一般有如下几个要件:
①自甘风险须有法律基础关系存在。如买卖、投资、合同、侵权、雇佣等。
②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带有危险性。即按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遇见的危险,包括现实危险和潜在危险。
③行为人不是因履行法律义务而导致危险。即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诱惑的满足导致危险。如为了利润、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解脱痛苦等从事危险活动。投资、竞技、登山、探险、原始丛林穿越、悬崖攀岩、荒野探洞、激水漂流等均属自甘风险。
④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且非因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包括没有加害人的情形。 很受用,户外活动在户县已经慢慢形成模式,但是看到有的驴友群走的路太险了,大家还是要注意安全 说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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